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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法官为何被控贪污执行款? 将案款打入个人账户是滥用职权

2016-12-27 15:08 编辑:TF006 来源:北京晚报

2016年12月27日讯,一名老法官因当事人举报,被检方指控涉嫌贪污执行款19.5万元。虽然证据中有当事人李某自己出具的收条,但李某却称法官让他打收条时自己尚未拿到钱。此案经当地法院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贪污证据不足。但法院同时认为,该法官申请上级法院将执行案款转入自己个人账户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该法官与李某有亲属关系,属犯罪情节轻微,判决免予其刑事处罚。

起诉

老法官被控贪污执行款

2013年,位于外地某基层法院的老法官王某被检方指控在担任派出法庭副庭长期间涉嫌贪污19.5万元执行款。

根据当地检方的指控,2001年10月,案件当事人李某因一起债务纠纷将刘某诉至该基层法院,时任该法院某派出法庭副庭长的王某主办这起案件。同年12月19日,法院对这起债务纠纷作出民事判决:李某胜诉,刘某应给付李某欠款15万余元及设备租赁费若干。

2002年8月,上级中院终审维持此判决。在判决执行过程中,一建材公司以六间门市房为刘某做担保。后因刘某不能偿还欠款,2008年5月,该基层法院委托中院将六间门市房拍卖,得款27.5万元。

检方称,王某向中级法院申请将这27.5万元拍卖款转入他在当地信用联社营业部的个人账户上,并于2008年5月23日将此款取出。王某在让李某出具收到执行款27.5万元的收据后,推托不能当日向其支付,随即将该笔现金中的27万存入自己建设银行的个人账户内。后经李某多次催要,王某陆续支付李某8万元,剩余19.5万元被王某据为己有。

据悉,王某之所以被检方以贪污罪名起诉,是因李某的控告。然而让人意外的是,李某和王某之间还有着一层远亲的关系。李某在控告书中称,六间门市房被法院执行拍卖后,王某让他出具了27.5万元的收条,他打了收条后,王某却只给了他3万。他多次到法院索要剩余执行款,王某又分两次给了他5万,其余拒绝支付。

但王某讲,2010年10月,李某因债务纠纷将刘某起诉至其所在法院,该案是由他负责审理和执行的。门市房执行拍卖后,他所在的派出法庭书面申请中院将27.5万元的拍卖款汇入他农村信用联社的个人账户。中院将27.5万打入他的账户后,钱如数取出,全部交给了李某,有李某出具的收条为证。据此,王某并不认为自己有罪。

代理

律师会见被控法官气氛尴尬

就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三天,王某的女儿和女婿跑到北京,恳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梁雅丽律师为其父亲辩护。

由于时间太过匆忙,来不及准备,且被告人在当地也聘请了律师,并非无人辩护的情况,梁雅丽原本是拒绝的。但王某的女儿下跪恳求,梁雅丽只得接下这个案子。

第二天虽然是周末,梁雅丽已奔赴当地着手前期的准备工作。因阅卷需要时间,周一一上班,梁雅丽就向当地法院递交手续申请延期开庭,法院勉强同意。

第一次会见王某,梁雅丽感到有些尴尬,毕竟对方曾经是一名法官。正是基于此前的法官身份,王某多少有点自负,对梁雅丽的到来也是半信半疑,所以这次的沟通与其他案件有不同的体验。

梁雅丽相信,王某的内心一定是复杂的,他的身上有着法官的傲气和自尊,又有着身陷囹圄后的无助。

疑问

执行款能不能打入法官个人账户?

身为该案主要承办人的王某,为什么会要求中院将27.5万元的执行案款打入他自己的个人账户?这是不是违规行为?

对此,检方提交了如下证据:王某所在县法院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的证明材料,证实该法院于2004年8月4日办理了案件执行专户并投入使用;法院财务人员郭某证实,法院所有执行款物都应使用执行专用账户,且王某在2008年9月以前曾使用过法院专用账户;时任该法院院长的师某证实,他到法院后不久就制定了财务制度,所有大额款项都必须进院财务,支出必须经过其审批。王某私自把执行标的款转入个人账户,是违反财务规定的。

但据王某讲,他开设的信用联社账户虽然是其个人账户,但是专门用于收取案件执行款的,没有用于个人目的。账户中也没有个人账目往来。

梁雅丽认为,由于当地基层法院条件所限,派出法庭当时实行审执合一是为了办案方便,判决下来之后即执行,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的实际做法,这一说法具有合理性。而且将执行案款打入王某个人账户是经派出法庭申请,且经过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审批程序层层审批、同意,从这一点上充分说明王某申请将执行款打入其个人账户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及惯例。

疑问

执行款取出后是否全额交给李某?

第二个疑问是,27.5万元的执行案款由王某从其农村信用联社的个人账户取出后,到底有没有全额交给李某?

检方调取的证据显示,2008年5月23日,李某给王某打了27.5万元的收条。同一天,王某到当地信用联社营业部将27.5万执行款取出。就在取款后半个小时内,王某刚好往自己建设银行的工资折里存入了一笔27万。这一取一存之间的关系,十分关键。

根据李某的说法,取钱当天,王某先约他去了法院办公室,让他给打了收条,下午才一起开车到信用联社营业部。王某将27.5万取出,把钱装到一个纸袋里,以拍卖的门市还有些问题没有处理清为由,并没有把钱都给他。

但王某却说,存入的27万纯属“巧合”,两者只是数额相近。他当日存入建行的27万有他自己攒的,有朋友借给他的,还有女儿给他的,目的是用于老家盖房,但都没有打借条。

梁雅丽认为,根据侦查卷证据显示,2008年春天,为建老家房子,王某确实曾向程某借款2万元、向毛某借款16万元。经律师发现,同期王某还曾向王某某借款2万元,大女儿也借钱给王某用于盖房子。王某辩称的自己的27万元来源有据可查。

况且,李某不仅是一个成年人,也是一个精明的商人,他说自己在没有拿到钱的情况下就先出具了收条,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梁雅丽向法庭指出,无论是王某被羁押后多次供述,还是法院相关领导因接到李某举报多次调查询问王某时王某的答复,王某始终坚持自己已将27.5万都给了李某,说法前后一致。反观李某证言,却有多处不合常理之处,卷宗中更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按照证据规则,李某的说法不能认定。

此外,梁雅丽认为本案不可忽视的是,在李某案的执行卷宗中,无论是执行谈话笔录,还是李某亲自手书的“今收到法院传来刘某还款贰拾柒万伍仟元正”的收条,这些均是能够证明李某收到全部执行款项的最直接证据。

判决

贪污改滥用职权免予刑事处罚

开庭时,梁雅丽为王某进行了无罪辩护。她认为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有罪。去年,当地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关于检方指控王某将19.5万元据为己有的事实,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证据不足,该部分不予认定。其中,在李某证言中关于王某是否给予李某27.5万的事实,法院认为属于“一对一”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没有采信。

但法院同时认为,王某在明知法院有执行专用账户并且也使用过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将执行款转入个人账户,导致当事人多次以未收到执行款为由上诉控告,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准确。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王某与李某有亲属关系,王某在该案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这个结果,被告人王某和律师梁雅丽其实并不认可。他们认为,执行程序中的瑕疵,并不足以构成滥用职权罪。因为毕竟将执行案款打入王某账户的申请是经派出法庭盖章,中院批准的。但最终王某放弃了上诉。

梁雅丽律师表示,这个案件的发生主要是执行程序中出了问题。该案也给了我们警示,执法人员不管做任何事都要严格按照规则进行。而作为李某一方,如果真的没有拿到钱,就不应当出具收条。按照规矩和规则办事,其实对所有人都是一种保护。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 张蕾 插图 王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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