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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了“撤销博士学位”官司北大要上诉:抄没抄袭到底谁说了算

2017-01-17 22:51 编辑:TF006 来源:长安街知事

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于某为此把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今天(17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但驳回了于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北大立即发表声明,表示不服,将上诉。

于某诉称,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首先,学校并没有发现其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但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而且,涉案论文在自己申请博士学位时,处于待刊状态,并未发表,自己在校期间已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符合学校有关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涉案论文不是自己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学校没有关于涉案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的具体论证。

另外,于某还提出,学校在调查和处理此事过程中,未及时向其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学校始终未让自己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学校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未让其申辩,侵犯了自己的申辩权。

北京大学辩称,于某在北京大学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表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而且,涉案论文的成文时间、投稿时间和被使用时间均包含在于某在校期间,其对涉案论文的发表,属于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行为;经查,于某发表涉案论文抄袭幅度已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北京大学还认为,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相关规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理由充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某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京大学作出的对于某不利的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此外,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

综上,法院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应予撤销。决定被依法撤销后,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宣判后,北京大学发表声明,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北大称,于某论文涉嫌抄袭事件被披露后,学校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组和专家调查组,对于某的论文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召开学位委员会进行了审议表决。委员会根据调查的事实,确认于某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委员会根据规定和程序进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为“撤销于某学位”,表决过程合理合法。北大表示,对于学术造假和学术不端行为,北大的态度一向是零容忍。

主编:侯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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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 长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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