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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 非营利性民办校享受同等待遇

2017-01-18 14:26 编辑:TF003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1月18日讯,今天上午,教育部召开发布会,介绍《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的有关情况。

资料图:北京站的出站口成为了很多民办高校争夺生源的第一阵地 甘南摄

《意见》共30条,主要包括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等7部分内容。配套的《登记细则》围绕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哪里登记”、“怎么登记”,明确了其在设立审批、分类登记、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现有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规定。《监管细则》则围绕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怎么办学”、“怎么办好学”等问题,规定了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方面的要求。

民办学校实现分类管理

《意见》要求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二是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三是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政府不得限制。四是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五是探索多元主题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互相购买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六是健全学校退出机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依法细化民办学校平稳有序退出的各项要求。

六大举措扶持民办学校

在国家政策扶持上,文件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二是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补贴的标准、程序及具体政策措施,完善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制度,鼓励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三是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自主政策。四是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五是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六是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明确民办学校登记机关

《登记细则》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营利性学校筹设期不得招生

对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文件规定:一是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二是设立程序上,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提交相应的材料。三是在审批原则上,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导向。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四是举办者资质上,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规模、类型相适应的经济实力。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住所、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五是在登记程序上,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义务教育不设营利性民办校

《监管细则》提出,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允许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防范办学风险,建立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财务资产管理,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统一财务核算,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强调全面加强信息公开,使公开成为监督和管理学校办学行为的利器。

在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方面提出:一要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二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三要按学期或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四要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建设发展需要。五要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办学结余的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六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 孙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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