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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禁法院人员提前介入房屋拆迁

2017-02-08 15:07 编辑:TF006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2月8日讯,昨天下午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办法》全文共24条,另包含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内容,涉及法官履职的方方面面,强化了对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明确了法官办案不受外部干预以及法官提出控告的权利,健全完善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

太阳宫8年“钉子户”被强拆  程宁 图

焦点1

各级法院应设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强化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

连日来,广西陆川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其住所遭歹徒持刀杀害的消息持续引发舆论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近日撰文称,一些单位、个人为泄私愤、谋私利,阻挠、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甚至诽谤、威胁、侵害司法人员。近年来发生的湖南永州法官遭枪击、湖北十堰法官遇刺、北京昌平马彩云法官被害等事件,都是侵害司法权威的极端表现。

针对上述行为,《办法》从组织保障、硬件配置、机制建设和配套举措等方面,强化了对一线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与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相关的事务;加强履职保障设施建设,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应当与法官办公区域相对隔离,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功能的办公电话和具有录像功能的记录设备,提供配备录音录像设施的专门会见、接待场所。

《办法》同时强调,严格依法惩治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院办公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信息安全,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法官或其近亲属隐私的行为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要求其所在人民法院采取保护措施,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和其他必要保护措施。对法官近亲属还可以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办理危险性较高的其他案件,经法官本人申请,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保护措施。

焦点2

法官依法办案不受外部干预

不得参与招商引资房屋拆迁

《办法》规定了法官有依法办案不受外部干预的权利,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法官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予以记录。

《办法》同时明确,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此外,办法还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焦点3

法官遇到干预司法活动

有权提出控告等待处理

《办法》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限制或压制法官独立、充分表达对参与审理案件的意见;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等9类行为之一的,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法定权利,法官向所在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接受控告的法院应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超出职责权限的应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焦点4

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

不得将法官免职辞退

《办法》规定,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涉及错案责任的认定标准、追究范围、承担方式和惩戒程序等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及相关工作办法另行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也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等方式和接待信访不力等理由调整法官工作岗位。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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