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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折断树干砸伤过路行人 老人治疗500余天离世

2017-02-09 11:45 编辑:admin 来源:北京晚报

回家路上遭遇大风,杨大爷被刮断的树干砸中头部造成一级残疾,经过500多天的治疗仍不幸离世。家属将林地承包方和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39万余元。经审理,三中院二审判决村委会承担85%的责任,赔偿175万余元,林地承包方承担15%的责任,赔偿31万余元。

回家路上遇飞来横祸

2014年6月8日,杨大爷在骑车回家的路上遭遇了八级大风,在经过周某承包的林地时,恰好被刮断的树干砸中头部,当时便昏迷过去。路人发现后将杨大爷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杨大爷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颈髓损伤、头部多处骨折。

住院近十个月后,杨大爷才获准出院,经鉴定,杨大爷构成一级残疾,属于完全护理依赖,需要长期护理和营养。

由于怀疑折断的树枝生长情况不佳,家属将砸伤杨大爷的树枝送检,鉴定机构认为,该木段受到蛀干害虫天牛的危害,天牛幼虫蛀食树干和树枝,影响树木的生长发育,使树势衰弱,常导致病菌侵入,树干外部有弱寄生昆虫和病原菌导致的蛀屑和腐烂病的病斑和子实体。

于是,杨大爷将村委会、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9万余元。诉讼期间,2015年12月12日,杨大爷在受伤500多天后因伤去世,杨大爷的家属以法定继承人身份作为原告继续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涉案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村委会对涉案树木负有监督管理之责,却在合同到期后未能积极办理相关砍伐手续,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杨大爷因在极端天气下未注意自身安全,应当减轻侵权人责任,故认定周某担责40%,村委会担责30%。

对一审判决,原告及两被告均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

林地承包人不愿担责

“下雨天回家有什么错?难道必须要我爸意识到回家的路上会有树砸下来吗?”杨大爷的女儿表示,父亲是在发现天气转阴后选择最便捷的道路回家,这显然是注意到了自身安全才采取的行为,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没有依据,故请求法院改判周某及村委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事发当天,公安机关出警时拍摄的录像显示,杨大爷受伤倒地的位置旁不远处,有一段较粗的折断树枝,树枝断面可以看到白茬,上面还长有绿叶。而杨大爷的手术记录也显示,医生对杨大爷创口内的树皮进行了清除。

家属将现场发现的这段树枝带到了法庭上作为证据。时隔一年多,树枝看起来与普通的枯枝无异,长度约为一米,直径约十厘米左右。

但周某始终不认为这段树枝与杨大爷的受伤、死亡相关,也不认为这段树枝就来自他的林地。他表示,证人的陈述都是来自其主观判断,家属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大爷的受伤原因,而所谓送检的树干也来源不明,不应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他也提供了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言中称事发时树枝上没有血迹,没有看到杨大爷是被树枝折断所砸伤。

而村委会则辩称,事发当天的极端天气属于不可抗力,所以双方都应免责。在事发后,村委会向杨大爷资助了两万元现金,并组织村民捐款九千余元,其认为已经尽到了赔偿义务。

十多棵树曾被大风刮倒

周某说,他在2004年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10年期的承包合同,约定周某在涉案土地上种植速成杨树,在合同期满后,由村委会办理砍伐手续后可以进行砍伐。

案发前两个月的4月1日,这份合同到期,但双方都没有明确表示解除合同,村委会也没有协助周某办理砍伐证,因此依照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树木无法进行砍伐。6月8日,杨大爷遭遇意外。

而这并不是这片树林第一次遭遇大风,杨大爷的工友吕某说,事发十多天前,一次夜间刮起大风,“碗口粗的树断了十多棵,车都过不去”。

法庭上,对树干进行鉴定的鉴定人闫海霞出庭进行了陈述,她表示,送检的树枝已经被天牛危害很长时间了。通常来说,天牛类害虫危害的是健康的树木。当然,如果砍伐后树枝被放置时间较长,也可能出现类似伤害,但仅仅会危害到表皮,而送检的树枝已经危害到了木质部分,因此可以排除是树枝因放置时间较长所造成的损害。

二审判决村委会担主责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出警录像、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和村委会材料等证据,依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断杨大爷被树枝砸伤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周某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证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并未出庭作证,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而事发当天的八级大风天气,不属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当天,气象台发布了八级大风预报,且并未达到政府部门发出灾害预警的程度,而天气恶劣致使林木可能对行人和车辆造成危险或安全隐患,属于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预见且应当预见到的情节,其亦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大风天气并不构成不可抗力。
本案主审法官,三中院民四庭审判员李春香表示,折损的林木生长过程并非一朝一夕。虽然事发时,周某的承包合同已经到期两月有余,但从病虫害发生到对林木构造及坚固程度产生影响,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虽然周某与村委会都认为预防和治理林木病虫害工作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但并不能因此免除两方应承担的责任。

而杨大爷在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其本人并无过错。作为正常下班的路人,对日常通行的道路有合理的信赖,不能苛求其能预见到路边树枝会突然折断并发生砸人的损害结果,也不能苛求其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杨大爷无需自担部分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杨大爷应承担30%的责任有误。

因此,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林木折断的原因、村委会与周某的过错程度,及二者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由村委会承担85%的赔偿责任,赔偿175万余元,由周连继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31万余元。

赔偿款中七成是医疗费

这笔总额为206万余元的赔偿款,可以算得上是一份高额的赔偿。但在法院判决支持的合理损失中,其中的157万余元为杨大爷在治疗、护理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及丧葬费等相关费用,而家属所主张的百余万元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得到法院的全额支持。

家属在起诉中主张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05万余元,而对于死亡赔偿金,法律有明确的赔偿标准。法院经核实,杨大爷生前居住在通州区某村,在本村的某种植基地种植树木,以打小工为生,因此应当以北京市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20年计算赔偿总额。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则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因此,杨大爷可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为43万余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则通常参考当地生活水平、伤残等级等酌定。法院并没有全额支持家属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而是酌定二被告赔偿家属5万元。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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