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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创新创业可算学分

2017-02-17 13:50 编辑:TF005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2月17日讯,教育部昨天颁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最大的亮点是对明确了对学生创新创业的支持,规定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此外规定还明确学校应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学生存在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校可以开除学籍。据悉,该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发布

健全弹性学制鼓励创业

针对近年来学生创新创业的热潮,新规定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要求健全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了休学批准程序。

规定明确,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据介绍,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对处分有异议学生可申诉

规定要求完善公平的奖励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完善申诉制度和程序,强化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措施。

规定明确,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同时,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堵住冒名顶替的“通道”

该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学籍管理的制度规范,增加了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要求,明确了入学复查的内容,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现象。健全了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补充了关于转学的禁止性情形和程序规定。

规定明确,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此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热议新规

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学生诉高校的案件类型包括开除学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退学、取消学籍、学生伤害事故、招生录取和转学转专业,大多涉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适用。高校无论是制定规章制度还是做出具体管理行为,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对高校诉讼结果具有决定性意义。《规定》的精神与具体内容,已成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依据和标准。对其适时进行修订以及时跟进教育法治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要求高校尊重学生权利,依法进行学生管理。既不能简单地认为学校权力大于学生权利,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学生权利不要学校管理。因此,新规定从立法目的的高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重视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平衡,可谓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适当之举。(申素平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 教授)

健全权利救济制度

“有权利必有救济”。为了让学生拥有的权利得以真正实现,《规定》还进一步完善了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结合高校管理行为对学生权益的影响程度,形成了校内和校外、行政与司法、当前和长远相结合的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些所有的权利救济制度中,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也对那些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利的高校行为予以监督,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开始逐步将高校的严重影响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耿宝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

就业形势严峻 鼓励创业“减压”

近年来,大学应届毕业生数量屡创新高,就业形势日趋复杂严峻。新《规定》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支持学生创新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学生成长成才保驾护航。《规定》明确了“学生享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将高校作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责任主体。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高校探索创新创业折算学分制度,有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激发学生的创业积极性。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为有志于早日创业的学生免去了后顾之忧。允许在校学生创业,也可以有效缓解就业压力。(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 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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