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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人嫌犯母亲道歉 嫌疑人持残疾证无关是否承担刑罚

2017-02-20 12:00 编辑:TF005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前天(18日)中午12时25分,在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 胡某东因每碗面1元钱的差价,与面馆老板发生口角纠纷,随后持面馆菜刀,将面馆老板 姚某头颅砍下。

事后了解,砍人嫌犯系四川宣汉人,现年22岁。死者为湖北十堰人,现年42岁,在此经营面馆一年左右。

昨晚(19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赶到胡某东一家人的现居地大竹县牌坊乡太平桥,胡某东的母亲 冉某在家,父亲 胡某华在西宁打工。面对记者的采访,冉某掉下了眼泪,真心对死者的家人说声“对不起”,给他们造成了这么大的伤害。冉某表示,后面将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事发前一天曾求助母亲和堂兄

据胡某东的母亲冉某介绍,今年正月初十,胡某东选择不与父亲一起外出打工,而是自己独自一人外出,到了湖北武汉。

上周五(17日)下午三点,胡某东在武汉宏基汽车站出现,穿着拖鞋,流着鼻涕,向在汽车站外的小摊贩蔡先生求助,请求蔡先生帮忙给自己的母亲和堂兄打电话。

蔡先生在电话中告诉了冉某,她儿子的惨样。蔡先生回忆称,胡某东打电话回去主要是想向家里借点钱。蔡先生看到他那个惨样,正准备给他找点吃的,“结果他一个人又迅速离开了,跑到车站里面去了。”

病史:去年在当地精神病院住院

据有关知情人士透露,胡某东曾于2016年上半年在宣汉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情况有所好转,于2016年6月25日出院。宣汉县精神病医院对胡某东的精神检查给出的结论是: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计算力差,衣着整洁,接触交谈尚差,问话部分切题,易激怒,坐立不安,未引出幻听症状;思维逻辑障碍,情感不协调,自知力缺失,社会功能明显受损。诊断意见是: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

在宣汉县精神病医院治疗出院后,胡某东的家人于2016年10月向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了精神残疾申请。宣汉县残联根据宣汉县精神病医院给出的精神检查结论和诊断意见,确定胡某东精神残疾二级,“一切都是合理合法,按照程序办的。”

同时,据知情人士介绍,精神残疾分为四级,一级为最严重,二级次严重,四级为精神最轻残疾。但精神残疾的定级,和刑事案件的相关鉴定还有区别。

母亲:常年在外打工脾气暴躁

此前据媒体报道,冉某称,胡某东性格不好,脾气暴躁。在宣汉县三墩中学念的初中,但由于成绩不好,初中没有毕业便辍学,十六七岁开始外出打工。此前与堂兄一起在外面修铁路。

冉某说,今年春节,胡某东回家过年,但是没有挣到钱,要求家里给他买了个新手机,还充了三百元话费。正月初十,在西宁承包铁路工地的堂兄,给胡某东及其父亲胡某华买好了返回西宁的车票,但胡某东拒绝跟父亲同行,自己跑回了宣汉三墩老家。此后,胡某东与家人便很少联系。

堂兄:以前犯病时将父亲打伤

“只要他一回家,整个家里就不得安宁,连父母都敢打。”胡某东的堂兄胡先生说,因为担心胡某东在家里惹事,他曾刻意将其带到工地上两年多。胡某东这些年来谁都不怕,唯一有所顾忌的就是堂兄。据胡先生讲,但他也都经常不服管教,这两年来跟我打过几次架。前年在福建的工地上时,他还把他父亲打伤,养伤就是好几个月。

据胡某东的堂兄介绍,去年在工地上,胡某东不但动不动就跟别人吵闹打架,而且在工地上搞破坏,行为举止越来越离谱。去年下半年,胡某东在一位亲戚家玩耍时,与一位同辈的表亲打了一架,但他没打赢。今年春节,胡某东再去亲戚家拜年时,居然悄悄带了两把菜刀。幸好被人及时发现夺了下来。

嫌疑人持残疾证 无关是否承担刑罚

据红星新闻,武汉“砍头事件”犯罪嫌疑人胡某,虽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免于刑罚的追究。

红星新闻记者对此采访了长期从事刑事公诉和审判的检察官和法官。据介绍,鉴定专家会根据案发时的精神状况、犯罪行为及精神病史等综合因素,作出一个针对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的鉴定。

胡某虽然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但他在案发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还需要法医学专家重新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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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红星新闻独家报道武汉暴力砍头杀人事件犯罪嫌疑人胡某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引发了大家的强烈关注。“精神病杀人不犯法”、“又是一张免死金牌”……此类声音不绝于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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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证的持有,是否意味着可以免于刑罚的追究?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对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医学专业教授张惠芹,以及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医学系教授赵成文。

犯罪者持精神残疾证意味着什么?

据张惠芹教授介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会按照法定程序对其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会成为审判机关顶罪量刑的依据。

她表示,犯罪嫌疑人胡某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只能说明他持证这一个客观事实,至于他为什么持有该证、在什么情况下持证、其证件记载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是否相一致等,这些都需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进一步调查。

“不管他有没有精神残疾证,公安机关都需要对其犯罪时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张惠芹教授向红星新闻分析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精神病史,或持有精神残疾证,并不必然意味着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专家会根据案发时的精神状况、犯罪行为及精神病史等综合因素,作出一个针对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的鉴定。

精神病史只是承担刑责的其中一个鉴定因素

对于胡某是否要担刑责的问题,赵成文教授称,精神病分为很多种,有些精神病人在发病时的确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更多的精神病人在犯罪时,是有部分甚至全部刑事责任能力的,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究竟要不要担责、担多少责,都需要专门的、权威的、有资质的法医学鉴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一个残疾证。

赵成文教授向红星新闻分析称,精神病人实施暴力犯罪通常为分几种情形:一种是在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这种情况下通常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一种是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犯罪,这种情况通常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一种则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意志完全清醒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而这种情况实施犯罪的精神病人需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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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哪一种精神病人,在那一种情况下实施犯罪,最终决定其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都需要经过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法医学鉴定。”赵成文教授称,具有精神病史,并持有精神残疾证,只是法医学鉴定的一个因素。

是否担责还要考虑犯罪时的综合因素

据赵成文教授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要判断一个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仅仅要进行精神鉴定,还要结合犯罪过程中的现实表现,综合案发时的时间、地点、犯罪动机、精神状态,以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一个综合评判,判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是否失去刑事责任能力。

她表示,法律和法医学鉴定规程对相关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那些的确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法律会给予宽大的处理;而对那些持有精神残疾证,却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故意实施犯罪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法律也会严格予以追究。

原标题:教授:精神残疾证不等于减责免责 更不是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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