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0日讯,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需要从现行的16周岁降低到14周岁吗?公安部日前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石激起千层浪。
几乎每一个未成年罪犯背后都有个不良的生活环境——破碎的家庭、失败的教育、紧张的亲子关系。
记者连日采访多位律师、法官、公安民警和青少年教育专家,对于降低行政拘留年龄、强化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各方态度几近截然对立。或痛感青少年犯罪“高智商化”趋势日益清晰,已经严重侵害社会利益,而现行法律却对此束手无策;或认为现有法规中,对诈骗、计算机犯罪等非直接暴力犯罪过于宽容,从现实情况看已经有必要“加码”;或指出“青少年违法犯罪惩戒机制缺少重要的中间环节”,加重处罚未成年人只能“让他们提前进入更大的染缸”,争论十分激烈。
民警:未成年人高智商犯罪并不罕见
“憋屈。”2月15日,在市公安局“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发布会”上,刑侦总队十支队副支队长王琪这样形容多次破获重大电信诈骗案件之后,一线侦查员的心情。“努力了好几个月,奔波几千公里,抓到了主要嫌疑人,发现只有十五六七岁,怎么办?取保,放人。”
类似的“憋屈”,也经常出现在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民警们的心里。一位网络案件侦办高手告诉记者,在危害巨大的网络犯罪和电信诈骗犯罪当中,未成年人嫌犯早已是一股完全无法小视的力量。“有的时候我们还没抓到他们,仅从侦办过程中掌握的细节和他们在网络上留下的痕迹,就明显感觉到对方的计算机水平不得了,老实说,其中有的人,我比不上他们。”
年纪小、好钻研、学历低、在四五线小城市或者农村乡镇的网吧里干过网管……若是给这些在网络上呼风唤雨的高手们画像,以上这些都是重要特征。在前不久侦办的一起案件里,民警发现,一大帮二三十岁的网络犯罪“下线”,恭敬地称呼他们的上线,一个十七八岁的高手“老大”,各种“跪舔”之态不一而足。
网安总队民警对记者讲述了办案“临门一脚”,破门而入准备抓人之前一刹那的盼望:“出现在我们面前的这个人,哪怕是个半大小子,一定要满18岁啊!”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并未使用直接暴力的犯罪行为,如诈骗、计算机犯罪,多数情况下能够采取的措施就是“取保候审”,嫌疑人并不会被关押。对一线办案人员来说,案子虽破,嫌疑人却不能被处理,既打击士气,又增加担心。“难道被我们发现了一次,教育了一次,这些人就能洗心革面,从此放弃犯罪?”
目前,在各级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多数仍然是单纯暴力性犯罪。但即使是这些案件,部分未成年人表现出的不亚于成年人的冷静和凶残仍然令人不寒而栗。
犯罪时17岁的四川人冯某,在朝阳区黑桥村暂住地,见邻居家5岁的小弟弟中午来自家玩耍,忽然想起了《法治进行时》里播放过的绑架案,“绑架来钱多快啊”,一个念头闪过,他突如其来地把孩子弄倒在地上,捂住他的口鼻,见他停止挣扎,就准备出去买安眠药给他灌进去,结果刚松手,孩子已经坐起来,看着他。于是再动手捂住,又随手拿过一个套袖塞进他嘴里。
孩子死亡后,冯某发现他的鼻子往外冒淡红色的气泡,怕流到地上,又用一个沃尔玛的白色塑料袋将男孩的头套上。这些事情办完了,他出门买电话卡,又写下“孩子在我手里,想要孩子打1820xxxxxxx,报警的话就等着收尸吧”的字条,扔进了邻居家里。但是勒索的过程并不顺利,孩子父亲给他打来电话,他让对方到大山子一带交2万赎金,但对方并没来。
令人诧异的是,根据冯某父亲提供的证言,案发当天晚上,他下班回到家,没发现有任何异常,一家三口在一起看电视到夜里11点,冯某和往常一样回到房间睡觉去了。落网后冯某本人供述说,其实在这个时候,男童的尸体就藏在床下。他在次日凌晨1时许,确定家人都睡觉了,他起床,把尸体从床下拉出来,抱着出了家门,顺着铁道外围墙走出几百米,看见有一幢房子和墙中间有块空地,就把尸体扔了进去。
最终,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处冯某无期徒刑,赔偿死者家属61.3万余元。
律师:加强惩戒也是教育的一种途径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文龙律师说,去年6月,民法典修改过程中,民法总则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这一修改的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当然,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等同,但两者都包含着对认知水平以及行为认识控制能力、法律责任承担能力这些基本要素的衡量。”高律师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如果进行“微调”,在当下的环境当中,应该是个务实之举,也能让家长、学校、政府部门及全社会都行动起来,从监管、教育与惩戒等多方面着手,争取让未成年人能够产生更直观的法律意识。
在“加强惩戒”的观点上,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也有相似的观点。她认为,公安部提出的“行政拘留年龄降低”,虽然并不涉及刑事案件的问题,但也有它的积极意义。例如在校园暴力之类的问题上,如果真的已经造成了很大危害的前提下,公安机关确实需要法律层面的支持。“当然,这只能用在真正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的事情上。”
根据李军律师从日常工作中的观察,未成年人并不见得对法律完全不了解,但是一些走上了犯罪道路的孩子却有一个错误认识“我不到18岁,法律不能把我怎么样”。
杀人时同样只有17岁的密云男孩,绰号“小黑”的孟某,用自己的前半生验证了这个判断。他在光天化日之下,学校操场之上,当着正在上操的同学和老师,连续几刀扎死了自己的同学,起因只是二人一周前在公交车上发生了冲突。孟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说,其实冲突当天就想捅对方,但是“因为我几个月后要去当兵,想当兵就不能有处分,所以就没动手”。然而,学校还是知道了二人斗殴的事儿,每人给了一个处分,“我觉得是他把事情闹大了,又想捅他。”这一次,他在上午学校上操的时候,凑到同学身边,刀架在对方脖子中间,直接划了下来,连划两刀。同学猫着腰往后跑,他把对方拽回来,对着肚子捅了几刀。“都捅到了。”
在他的心里,明知道“捅人”有风险,却也只停留在“挨处分”的层面上。在得知“反正处分也躲不过去了”,干脆就下手了。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而他同学的一条命,终止在了18岁之前。
教育专家:以“儿童视角”看未成年人犯罪
几乎在每一个未成年罪犯的背后,都有一个不良的生活环境,乃至破碎的家庭、失败的教育、紧张的亲子关系。作为北京首家专业刑事辩护律所,尚权律师事务所接手了全国大量刑事辩护案,其中也包括部分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该律所于本月向全国同行发出的调查问卷中,有一项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辩护的内容。其中的重点问题是“在庭审中,律师是否提出了关于被告人‘家庭关系、成长经历、教育背景、朋辈关系、社会处境’等与法定情节、酌定情节无关的辩护”问题。
高文龙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也是法庭需要关注的内容,这也是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参考范围之一。“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背景调查报告,是法庭调查、判决是否适用缓刑时的重要参考依据。有些案件,因为社会调查报告的说服力很强,甚至能使得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根据反馈的结果,大约有近七成参与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曾专门涉及这部分内容,并且取得了明显效果,另外三成也取得了一定辅助效果。
正是考虑到孩子们所身负的社会背景、生活环境,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认为,未成年人的犯罪惩戒,应该更多地从儿童、从未成年人的视角出发,建立层次丰富而立体的社会惩戒制度,把走到悬崖边上的孩子们“拽回来”,而不是干脆给他一脚,踹下去。
宗春山说:“说回到公安部准备降低行政拘留年龄的问题,我认为,这个不符合国际少年司法的趋势,我感觉这有点倒退的意思。”他认为,一个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必然会经历一个“越轨”的时期,这个跟道德、法律都没什么关系,是一个肯定要经历的过程。其原因在于身心发育的本身,就是从不成熟走到成熟的过程。“如果在这个阶段就加大惩罚力度,会有很多人从此背上了违法犯罪的标签,这对孩子的教育非常不利。”
宗春山研究员对于“行政拘留”所能达到的惩戒功能持严重怀疑态度。“据我的了解,北京好歹能做到分管分押,全国范围内呢?有多少拘留所能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开?如果不分开,拘留之后究竟是要惩戒,还是让孩子们进入更大的染缸?”他表示,在这个问题上,成年人必须要有“儿童视角”:“没有坏孩子,只有做坏事的孩子。”他说:“大部分出现违法犯罪的孩子,都是家庭教育、乃至学校教育失败的产物,国家现在有没有剥夺监护人资格制度?不教育孩子,自己出门工作,把孩子变成留守儿童的家长,怎么处理?家长和学校的责任全不管,等到孩子出问题了,把板子全打在孩子身上,这事儿不公平。”
尽管对“是否支持强化惩戒”的态度截然相反,宗春山研究员和李军律师却同时提出了完全一致的思路:未成年人惩戒,应该在“放任”和“关押”之间,更多地完善“社会矫正”的功能。“让那些德高望重有责任心的公众参与,对问题少年施加影响,让他们在拘留所、看守所外面从事劳动,应该会比单纯的拘留更有效果。”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 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