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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24年首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 解析新规六大焦点

2017-02-23 14:57 编辑:TF008 来源:北京晚报

如何应对互联网恶意竞争?离职员工泄露商业机密怎么办?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诚信有何关系……对于我国市场竞争行为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昨天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做出了规定。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十分必要。

相关法律的出台将逐渐让令人头疼的问题成为历史。

这部时隔24年首次修订的法律,将给你我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

    六大焦点解析

    明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得随意插链接实施不兼容

【修订内容】首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包括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实施不兼容等。

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一是进一步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新业态和新的商业模式,根据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秘密和适应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需要,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定。二是理顺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商标法等法律进行了衔接处理。三是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新增的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是这一法律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可以有效避免互联网领域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保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副局长桑林说,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传播快、影响大、易复制。各级工商机关也陆续接到多起基于互联网技术引发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投诉,但因为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不能有效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

参与修订草案的专家、北京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肖江平说:“近10年来,至少有400多个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因为没有分则条款,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学界颇多争议。”

【现实意义】你一定遇见过这样的情况:网上点击一个链接后,马上跳转到另外一个毫不相关的页面,甚至可能染上病毒;进入一个浏览器,必须要下载指定软件,不知不觉间电脑上装了一大堆类似软件,运行速度越来越慢。相信法律的出台将逐渐让这些令人头疼的问题成为历史。

    加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员工跳槽后泄密将受罚

【修订内容】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专家解读】刘俊海说,员工跳槽带走商业机密的案例增多,因此加大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很有必要。这一条款既有助于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也有助于打造企业诚信,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现实意义】一种跳槽背后有一千种不一样的原因:个人长期得不到提拔,公司不给股权激励……最“高大上”的是被竞争对手用高薪挖走,看中的是你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今后即使用人单位合同中没有明确这一内容,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而且一旦违反,受罚的不仅是你个人,还有你的新东家。

    适当扩大商业贿赂范围

    增加影响交易的第三方

【修订内容】修订草案对商业贿赂的范围做了适当扩大,原来贿赂的对象只限于交易相对方,现在增加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明确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范围,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做了特别规定。

【专家解读】据桑林介绍,商业贿赂行为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查处重点,但是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发生明显变化,由经营者之间做假账,转变成为假借第三方行贿受贿,而现行法对第三方行为未做明确规定,造成对商业贿赂的第三方难以有效规制。

肖江平认为,修订草案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放进去,是很大的进步,既体现了商业贿赂的实质,又弥补了现行法相关条款的不足。

【现实意义】在药品销售中,一些医院要求药厂必须接受其指定的代理机构作为销售商,否则就拒绝向某些药厂采购药品。实际上,这些中介机构对药品销售并无实质性服务,只是从中提成,再以各种方式将利益输送给医院,致使医药改革的政策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细化各类恶意仿冒行为

    使用未注册商标也受罚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涉及笔名、艺名、社会组织名称及其简称、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栏目、节目等的名称标识,误导公众的,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专家解读】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说,抢注商标行为既不道德也不合法,破坏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了公平交易,条款对此进行充实和调整,应当为此点赞。

肖江平说,类似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等电视节目,此前的纠纷,在知识产权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存在一些争议。修订草案把频道、栏目、节目等名称和标识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标的,有助于规范这些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

【现实意义】不少企业由于缺乏商标注册理念,有的申请了名称权,却没申请商标权,导致后来频遭商标维权之战。今后拿别人没有注册的驰名商标为己所用,不管再怎么巧妙包装,都将受到法律惩罚。网上是假冒侵权的泛滥之地,商贩们可要更加注意了。

    不正当竞争者受处罚

    将纳入诚信惩戒范畴

【修订内容】经营者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专家解读】王先林说,修订内容的两大亮点就是民事责任优先和信用惩戒。前者体现了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诚信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创新,通过将违法人纳入黑名单,加大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自觉遵守公平竞争。

【现实意义】信用惩戒被不少专家看作是除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第四大法律责任。今后,从事不公平竞争的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记入信用记录,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等多个方面受到限制,成为伴随一生的失信“烙印”。

    增加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让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

【修订内容】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权,增加了检查、查封、扣押、查询等强制措施,还突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专家解读】肖江平说,现行法是1993年制定的,是针对当时的市场状况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一些国家的竞争立法中,竞争执法权较之一般执法权,其范围更大、权力更宽。此次修订草案体现了这个趋势。“加大执法的处罚力度,应当按标的额或违法所得的倍数来罚款,让任何违法行为成本恒定大于违法收益。”

【现实意义】在某著名药企商业贿赂案的前期调查阶段,当事人拒不向工商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搪塞拖延,使案件调查难以取得有效进展。商业秘密案件往往给权利人造成动辄上百万甚至几千万的损害,行政调查往往耗费巨大精力物力财力,而行政处罚最高限额仅为20万元,难以做到过罚相当。

据新华社

    链接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三审

    未向捐赠人反馈情况将追责

新华社电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昨天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法律责任。

根据草案三审稿,如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情形,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对监事会负责人的产生做出明确规定。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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