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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实施 急危重症患者可享搬抬服务

2017-03-01 15:07 编辑:TF006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3月1日讯,2016年7月22日颁布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今天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针对在实践中存在的转运患者不规范、人员车辆配备不规范、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条例》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统一规范和标准。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实施今后不再“袖手旁观”

机动车应主动避让救护车

《条例》规定,院前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免交收费停车场停车费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遇有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院前救护车,应当采取停车、减速等方式主动避让;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免予行政处罚。

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

《条例》中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派车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出车;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询问病情、指导自救;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救治,并将患者及时转运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患者转运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前,调度机构和急救人员应当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沟通,将患者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拟转运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接诊准备。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诊疗及用药情况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设置专线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保证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沟通院前医疗急救相关信息。

急救直升机每小时4万元

记者注意到,患者及家属可以在120网站上查询了解救护车的价格。救护车接送患者时要按照里程计价。以救护车使用费为例,该费用不包括院前急救抢救的费用,车辆使用3公里以内50元,3公里以上每公里7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患者及其家属因为自身原因拒绝使用已经到达现场的救护车,收取救护车使用费用50元。院前急重症抢救费用为40元,包含现场诊察、防护、途中护理和人员监护费用。现场实施的其他检查、治疗、检验等项目以及药品、血液使用费用另收。院前抢救费用属于医保甲类。如果患者或家属因为非医疗救治原因占用医疗资源,导致车组无法继续执行其他任务时,需要收取等候费,每小时200元。如果患者需要进行跨省转运,救护车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里25元,其中包含现场诊察、防护、途中护理和人员监护、检查、治疗等费用,计费里程从救护车出发地到目的地的实际里程计算。使用120的急救直升机按照全程往返计算,价格为每小时4万元,使用120医疗固定翼直升机按照全程往返计算,使用费用为每小时7万元。

120新培训百余名担架员

《条例》明确,要为有需要的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目前,配齐“医护司担”的120急救车组,只为急、危、重症患者服务。医院间转诊或接患者出院回家,因为患者不属急危重,因此不配备担架员。由于目前院前急救资源紧缺,北京急救中心呼吁市民珍惜有限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资源,非急危重症尽量采用其他方式解决。为了满足需要,目前,120急救中心已新培训了116名担架员,今后还将再启动培训一批担架员。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贾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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