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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骑ofo被撞亡 血的教训再度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到底谁之责?

2017-03-27 23:33 编辑:TF006 来源:新浪上海

“交通大整治,青少年出行安全理应成为不容忽视的执法、守法重点检查内容之一。”昨天本市一名11岁男生骑共享单车时被大巴汽车碾压身亡的消息传来,再度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今天正值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如何“拒绝”未到法定骑车年龄的孩子,以及监护人如何保障孩子出行安全,更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

出现故障的病车 甘南 摄

骑车必须年满12周岁

如今,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红、黄、蓝各色共享单车,极大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也成为低碳环保的一道城市风景。然而,在骑行“大军”中有一群人则是必须被坚决排除在外的。因为,按照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但事实上,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上路和未满16周岁骑电动自行车的情况,可谓比比皆是。特别是在共享单车大量涌现后,只需手机扫一扫,停在校门外、家门口的自行车,更成了孩子们出行和游玩最便捷的交通工具,且根本不受任何阻拦。由此,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呈现在社会面前——如果未到法定骑车年龄的孩子因使用共享单车而发生了交通事故,甚至遭遇了交通伤害,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法定监护人是责任主体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自行车骑行范围是公共交通道路,未满12周岁是禁止驾驶自行车的,这样的立法主要是两个考量:一是12周岁以下的孩子自我保护能力还比较差,自制力、操控力都不足,骑车时无法应对较为复杂的道路交通状况;二是12周岁以下的孩子在公共道路上骑车,也容易对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造成不利影响。“12岁以下的孩子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法定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主体,他们对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的责任。遗憾的是,我国对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责任的法律规定仍不是特别的明晰,这也造成了该追究责任时会出现一定的困难。”

相关企业可技术限制

共享单车是一种开放性的公共使用产品,且处于被高度自由享用状态。那么,其“无法拒绝儿童使用”是否就是本身设计上存在的先天性缺憾呢?作为共享单车经营方的企业,能不能严格做到不让未满法定骑车年龄的孩子擅自消费用车呢?在姚建龙看来,至少在技术上是应该做得到的。他说:“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是手机扫码,既要手机注册登记,又要交纳押金,如果设计一道程序‘屏蔽’掉未满法定骑车年龄的孩子,这在技术上应该说并不是什么难事。当然,如果是孩子擅自拿了家长注册的手机去打开共享单车,那责任无疑会更加明确。”

公民负有劝阻的责任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增强说,除了共享单车的经营企业要自觉履行好必要的法律责任,最大程度地杜绝未满12周岁的孩子擅自使用,学校、家庭和社会还应做好必要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尤其是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更要履行好法定的监护责任。国际上对未成年人保护有个较为成熟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就是未成年人一旦发生了违法行为时,监护人也是必须受到相应处罚的,因为他们没有尽到监护和教育的责任。担负监护之责的家长,必须要有这种法律意识,既然法律规定了骑自行车的年龄,就必须坚决制止孩子不去做违法的事情。

姚建龙还提出,当看到有孩子骑共享单车时,交通警察应当严查严管,其他公民也负有劝阻的责任。因为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社会保护”这个章节里,首先提出的一条法则就是“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这就是说,法律赋予了每个成年人有劝阻、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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