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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刺死辱母者案 看中国古代如何平衡情与法

2017-03-30 09:35 编辑:TF008 来源:北京晚报

从汉代到晚清之前,儒学在中国处于正统地位。汉代礼教复兴,唐代的礼法则完全融合,在“重刑主义”的前提下,又对伦理情义颇为重视,有学者戏称为“爱之深责之切”。涉及情理与法理的争端,往往是被害方有过错,而在处理行凶者之时,如何顾及情理?古代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基本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对正在发生的施暴,受害者显然有正当防卫权;二是受害者事后杀人复仇,这属于血亲复仇的范畴,一般也会从轻处理。

作者 杨昌平


除了正当防卫,儒家提倡血亲复仇,孔子就说:父母之仇不共戴天。

中国古代规定了一系列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来确保防卫理由的正当合理。包括无故入室、无辜被殴打、奸非,即强奸、通奸等。例如,《周礼》规定:“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中国古代将以暴力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视为盗贼,规定面对横行军乡邑的盗贼,防卫人杀之无罪。汉代的《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代的《斗讼》三十四规定:“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无论。”而《唐律》更有“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中国古代法律不仅赋予“杀人而义”及对抗“贼盗”的人以无过当防卫权,对于对抗强暴的妇女及其家人,法律亦允许他们行使无过当防卫权。例如,在《左传》中规定:丈夫杀死企图强暴妻子的罪犯无罪。

除了正当防卫,儒家提倡血亲复仇,孔子就说: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血亲复仇属于私力救济范畴,历朝统治者在试图保证朝廷法令威严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此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予以从轻甚至免予处罚,此所谓法本无情,但人间有情。汉朝对此类案件基本上就是无罪处理。《宋刑统》则明确提出:“臣等参详: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仇者,请令今后具察,奏请敕裁。”所谓敕裁也就是把决定权上交给皇帝,而皇帝也往往采取“减等”的处理。

汉朝:董孝子复仇传为佳话

唐代的著名诗人贺知章写过一首诗,名为“董孝子黯复仇”:十年心事苦,惟为复恩仇;两意既已尽,碧山吾白头。这首诗描述的就是汉朝轰动一时的董孝子为母复仇一事。

一曲慈溪水,千秋孝子名。汉孝子董黯,字叔达,西汉大儒董仲舒的六世孙,被誉为“宁波孝子第一人”,他待母至孝,其母身患痼疾,董黯听说喝大隐溪的溪水对母亲的身体好,就天天去挑水,其母心疼儿子挑水路途太远,遂到溪水边搭屋居住,“母慈子孝”的事迹遂闻名乡里。

关于董黯的事迹,《太平御览》卷三七八引《会稽典录》有记载:“董孝治,勾章人。家贫采薪供养,得甘果奔走以献母,母甚肥悦。邻人家富,有子不孝,母甚瘦,不孝子疾孝治母肥,常苦辱之,孝治不报。及母终,负土成坟,鸟兽助其悲号鸣,竟杀不孝子,置冢前以祭。诣狱自系,会赦得免。”而在敦煌藏经洞里出土的民间通俗类书籍中,则对董黯复仇一事有细致描述。据说董黯的邻居也有母子两个,儿子叫王寄,成天在外为非作歹。虽然王家生活条件好,但王老太太的气色却不好。王母经常数落王寄,并拿他和董黯相比。而王寄趁董黯出去砍菜时,到董家侮辱殴打董母。董黯回家得知母亲受辱,气得拿起柴刀就要去拼命,董母急说:“你若出去拼命,留下我一个老婆子怎么活?不如先要了我的命!”于是,董黯强压怒火。可怜董母遭受大辱,身体和精神都受到摧残,没过几个月就去世了。

董母去世后,董黯本想为母报仇,又见王母可怜,怕报仇后王母无人奉养,遂到母亲墓前建庐守墓。等到王母去世后,董黯找到王寄,拿斧头砍死了王寄,然后到官府投案自首。这事让官府也极为难办。汉代独尊儒家,而在儒家的观念里,百善孝为先,更何况儒家本就是支持血亲复仇的。《礼记·檀弓上》说:“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也就是说,孔子对父母之仇的回答是,要苦身以明志,不能当官,与仇人不共戴天,要想尽办法报仇。而汉朝也一度颁布过《轻侮法》,规定为父母报仇杀人,可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汉帝了解案情后,认为像董黯这样既能勇敢复仇,又对仇人之母怀有恻隐之心,还能主动投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法律,真是太难得了。于是颁布圣旨,请董黯出来做官。董黯不愿为官,乡里有感董黯孝行,就将大隐溪改呼成慈溪,后来就以慈溪为县名。而流传至今的汉代画像石中,就有不少以复仇故事为主题的,既有董孝子复仇,又有赵氏孤儿、魏汤报父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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