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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离婚协议撞上其他合同该怎么办 哪一法律关系效力更高?

2017-03-29 15:49 编辑:TF005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3月29日讯,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说好将房子留给孩子,但男方再婚后却写下遗嘱,将房子留给了现任妻子;离婚协议中,丈夫净身出户,将财产全部转给妻子,但债主站出来称,女方是想通过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共同分割一套房产,但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去世后,男方将房子卖与他人,他的子女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遗嘱继承、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的时候,哪一法律关系的效力更高呢

当分割财产和债务的离婚协议撞上其他法律关系:遗嘱继承、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的时候,哪一法律关系的效力更高呢?

相撞情形1

离婚协议与遗嘱继承

王国强和妻子1991年申请了一块位于通州某村的宅基地,二人建了北房6间。2004年,儿子王磊21岁时,王国强和妻子因感情问题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北房6间中靠西的3间归儿子王磊所有,靠东的3间王国强自住。虽然西3间房给了王磊,但王磊随母亲搬离,再未入住。

离婚后不久,王国强和张春娟结婚,并重新修缮了6间北房。2013年,王国强病故,张春娟便一直居住在上述宅院中。

2014年,王磊准备修缮靠西的3间房时,张春娟把王磊请的工人赶了出去。于是,王磊将张春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西3间房屋的所有权。

庭上,张春娟拿出了王国强在2013年2月、5月、8月分别立下的三份遗嘱。第一、二份遗嘱中,王国强坚持了此前离婚协议中,将西3间房子给王磊的承诺。而在第三份遗嘱中,王国强改变了想法,称整个宅院都归现任妻子张春娟所有。张春娟称,王国强之所以改变遗嘱,是因为王磊不履行赡养义务。王磊则认为第三份遗嘱是自己父亲神志不清时所写,不认可其真实性。

判决

离婚协议转移的

所有权

遗嘱不能处分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法院应当受理,但王国强未提诉讼,故该协议一直有效。

离婚协议不同于赠与合同和其他普通纯经济合同,其中涉及的每一个财产问题不能脱离离婚背景和离婚协议的整体来讨论。涉案房屋中西3间的所有权自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即为王磊所有,王国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处分前妻的房屋。

最终,法院确认西3间房归王磊所有。

相撞情形2

离婚协议与民间借贷

李鹏和王南因业务往来相熟。2015年5月,王南突然打电话给李鹏,称自己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于是,李鹏向王南借款20万元,王南承诺2个月归还,但到期后并未还款。

2015年8月,李鹏意外发现王南和林云已离婚,二人协议约定,王南净身出户,名下的一套房产转移到林云名下,二人还约定,男女双方未经对方签名而各自产生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应由借债人自己偿还。

李鹏将王南和林云诉至法院,他认为,二人是以协议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林云应对于其与王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林云称,自己对王南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二人离婚的原因是王南赌博的恶习难改。况且,离婚协议中已约定了个人债务,应由借债人自己偿还。林云还称,王南向李鹏借的20万元就是用于网络赌博,并非给母亲看病,但法庭认为林云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一点。

判决

离婚协议没有溯及力

女方须承担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林云无证据证明李鹏向王南明确约定该债务为王南的个人债务;尽管林云与王南在离婚协议中达成了关于婚内债务的协议,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李鹏向林云主张与王南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权利。这是因为,协议形成时间在本案所涉借贷关系成立之后,对本案借贷关系不具有溯及力,另外,并无证据证明李鹏作为第三人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协议的相关约定。

综上,法院认为林云应当就涉案借款向李鹏承担共同返还的义务。

相撞情形3

离婚协议与买卖合同

2001年7月,已经共同生活近40年的赵先生和丁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二人所共有的房屋中,主卧和门厅归丁女士所有,次卧归赵先生所有,厕所及厨房双方共有,赵先生有权在门厅内通行。2004年4月,房屋取得产权证书,并登记在了赵先生的名下。3个月后,丁女士去世。2013年,赵先生也离世。

子女在处理赵先生的后事时发现,早在2010年,这套房子竟然被父亲卖给了四弟的儿子小伟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于是,老人的三个子女将四弟的儿子小伟诉至法院,称上述房产中有自己母亲的一部分,兄妹三人均有权继承。

小伟辩称,购买这套房子时,并不知道爷爷和奶奶曾经在离婚协议中分割这套房子,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自己向爷爷支付了一部分款项,虽然比市场价略低,但仍是合理的。

判决

离婚协议涉及他人利益

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涉诉房屋是赵先生和丁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分割。虽然日后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了赵先生名下,但其中仍包含了丁女士的份额。丁女士去世后未留遗嘱,她的份额应归其法定继承人所有。

赵先生和小伟作为家庭成员对上述情况应当明知,但二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存在主观恶意。小伟也未就其支付了房价款提供证据,该合同损害了涉诉房屋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综上,法院判定赵先生和小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提示

离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

房山法院法官陈自喜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方面的约定也是一种合同关系。

既然是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即为有效。案例一中,夫妻双方将其儿子作为财产的部分受益人的约定符合这一情形。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离婚协议毕竟只是夫妻双方达成的合意,对抗‘第三人’是有一定条件的,即第三人须知情。”陈自喜说,在案例二、三的民间借贷和买卖合同等纠纷中,夫或妻的一方以“离婚协议”中财产和债务分割的约定来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以期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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