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晚新视觉 > 新闻 > 社会

男子早高峰乘地铁被推致残 地铁公司被判26万元赔偿

2017-04-05 12:22 编辑:TF008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4月5日讯,由于早高峰乘坐地铁被其他乘客推挤致残,乘客刘先生将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起诉至。近日一审判决地铁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刘先生医疗费等共计26万余元。

北京地铁为每位乘客都投保了意外险,而刘先生是因第三人侵权所致,因此保险公司无法理赔。

事发:乘早高峰地铁被推挤致残

2014年1月15日7点左右,年近六旬的刘先生从地铁五号线天通苑北站乘坐地铁,由于候车乘客较多,在列车开门的一瞬间,刘先生被身后的乘客推挤进车厢,撞到对面车门导致昏迷。

刘先生在昏迷前,听到有乘客大喊“有人摔倒了”,随后便不省人事。被紧急送医后,刘先生被医院诊断为颈髓震荡损伤、颈椎后纵韧带骨化症,经鉴定属于四级伤残。

住院治疗两年多后,刘先生回到家中休养,但他依然瘫痪在床,后续康复治疗还需大笔费用。由于无法找到推挤自己的乘客,刘先生将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地铁运营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事故发生于,索赔190万余元。

案件曾在2016年3月22日于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开庭审理,刘先生乘坐轮椅参加了庭审。

地铁:事件是“意外中的意外”

北京地铁在对刘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的同时,坚称此次事件是“意外中的意外”,地铁在运营过程中并没有过错,作为监管方只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而与刘先生一家沟通不畅的原因,是对方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常坐地铁的乘客都知道,我们在站内上车处,且属早高峰时段站内都会循环播放安全提示音频,门边也都有引导员维护秩序,对方不能强加过多的社会责任给北京地铁。”地铁方的代理人表示,刘先生的受伤是在列车静止时因第三人的推搡所致,而非是地铁运营中列车、设施故障导致的。并且刘先生自身也常年患有颈椎病,颈部的韧带都已经骨化,这些都是导致这次严重意外的原因,地铁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

北京地铁的代理人表示,每天北京地铁的,人流量峰值较高,故刘先生受伤虽非地铁公司直接导致,但作为可达到1100万人,“这个人流量,哪怕是万分之一的概率,也不是个小数目了。”而具有公益性,事发时,地铁的运营和管理者票价仅为两元每人次,对安全运营所能投入的人力、物力均有限,乘客在乘坐时,也应履行自身的注意义务。

北京地铁为每位乘客都投保了意外险,而此次刘先生的遭遇,是因明确的第三人侵权所导致,因此保险公司无法理赔。

法院:早高峰时段应采取特殊安保

经审理,昌平法院认为,事故发生于地铁站内上车处,且属早高峰时段,人流量峰值较高,故刘先生受伤虽非地铁公司直接导致,但作为地铁的运营和管理者,地铁公司在早高峰时段应采取有别于其他时段的安全保障措施。

由于地铁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措施,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考虑到北京地铁作为公益性社会服务行业所面临的现实客运环境,法院酌定责任比例为为20%。

而刘先生虽患有自身疾病,但由于刘先生对自己的受伤主观上并无过错,故法院综合认定其自身疾病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为20%。

综上,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地铁公司赔偿刘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刘苏雅

相关阅读

北晚新视觉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北晚新视觉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北晚新视觉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消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网后30日内进行,联系邮箱:takefoto@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