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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令人关注公检法司 现实中的公诉人如何工作?

2017-04-12 15:22 编辑:TF008 来源:北京晚报

认定为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因严格而少见,但在7年前,从检察官周宇手中接过不起诉决定书的时候,被告人郭林还是一下子就看到了其中的关键字眼:致人重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郭林面向检察院的国徽连鞠了六个躬。

大兴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周宇,北京市优秀公诉人。 检察院供图

公众对检察官的了解,最初可能都来自法庭上的公诉人,他们唇枪舌剑,用事实和证据指控犯罪。但在从事了十年公诉人职业的周宇看来,出庭支持公诉的数小时,并非公诉人工作的全部,审查起诉阶段更需付出时间和精力。“收集和审查能够证明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与收集和审查证明其有罪、罪重的证据一样重要。”

周宇今年35岁,大兴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北京市优秀公诉人。

村干部骗拆迁款案

庭辩结束辩护人表示服了

2011年,大兴区某村小队队长张家伟和党支书王明,利用职务便利,与拆迁公司员工马明勾结,骗取拆迁补偿款近200万元,后马明分赃一大部分,张、王二人拿走剩余赃款。

“我们认为,张、王二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马明与该二人相互勾结,共同利用了该二人的职务便利,也构成贪污罪,是共犯。”周宇说,庭审中,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案件性质、主从犯等关键问题上提出质疑,控辩双方激烈交锋。

辩护人:拆迁补偿款不在村干部掌管之下,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为诈骗罪。

公诉人:虽然村干部对于补偿款没有直接经手或保管,但张、王二人受委托协助政府确认宅基地的权力,对补偿款的分配起到关键作用,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辩护人:作为某村小队的队长和党支书,张、王二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公诉人:《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宅基地的确认属于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张、王二人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由于庭前准备充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我的预测完全吻合。”周宇说,“庭后,一名辩护人对我说,我觉得你说得有道理,我现在同意你的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以贪污罪分别判处三人六到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朋友打架均重伤案

敢于认定正当防卫 还无罪者清白

2010年4月,周宇承办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故意伤害案,两名当事人皆为重伤,互为嫌疑人,周宇仔细审查了案卷,发现其中一名嫌疑人,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

原来郭林和李昊是多年好友,2009年9月的一天,李昊去给郭林两口子劝架。劝好之后,哥儿俩喝起了酒。次日凌晨,郭林将李昊送回家。当郭林和李昊的妻子在客厅聊天时,醉酒的李昊手握菜刀突然从厨房冲出来,毫无预兆地砍向郭林的头面部等处,郭林身中数刀,受伤严重。被砍蒙了的郭林在李昊妻子的帮助下,夺下李昊手中的菜刀,这时李昊又要上前抢刀,郭林不再躲避,一刀砍在了李昊头上,李昊倒地,郭林扔下了菜刀,赶往医院就诊。

经鉴定,郭林与李昊均构成重伤,郭林面部被严重毁容,身体多处严重受伤,李昊因头部受伤,右侧身体落下残疾。

周宇认为,李昊被夺刀后还想上前抢刀,可见现实的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另外,郭林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李昊,而且郭林仅砍一刀随即停手,郭林的伤比李昊的伤要严重,郭林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无过当防卫。

最终,大兴检察院经过检委会研究,认为郭林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郭林做绝对不起诉处理。最终,李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郭林收到了对方赔偿的25万元。

再次谈起这一案件,周宇说,“我们不应当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来换取表面上的和谐。”

银行卡神秘失踪案 有罪者一个没逃过

2010年11月,侦查机关移送一起案件,嫌疑人孙霞为报复男友陈彬,在暂住地伪造了现金和银行卡被盗的现场,并报案称,卡里的4900元被取走。这导致侦查机关将一个名为韩杰的取款人刑拘。

侦查机关认为孙霞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但在周宇看来,这起案件有疑点:首先,孙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前后矛盾,也没有描述如何伪造了被盗现场;其次,孙霞称自己是报复男友才报假案,那为何最初报案时,却丝毫未提陈彬。

经过两次提讯孙霞,周宇有了初步判断:银行卡就是陈彬偷的,并且是陈彬指使韩杰取钱。孙霞最初的报警是真实的,只是并没想到是陈彬所为。在第三次提讯时,面对周宇的追问,孙霞终失声痛哭,证实了周宇的判断。

韩杰与陈彬是朋友,得知韩杰被抓后,陈彬找到孙霞,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劝孙霞去派出所称自己报假案。后韩杰被无罪释放,孙霞却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刑拘。

但检察院认为孙霞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其明知陈彬是犯罪的人,仍然做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后孙霞因犯包庇罪,获刑一年。

案件调查清楚后,检察院决定以涉嫌盗窃罪追捕追诉陈彬。2014年4月,躲在河南的陈彬自动投案,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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