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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门派约战徐晓冬 律师:生死约定无法律效力

2017-05-02 11:37 编辑:TF003 来源:澎湃新闻网

2017年5月2日讯,“比武擂台,生死约定”,这些武侠小说的情节,似乎要在现实中“上演”。

打败太极拳师雷雷之后,现代格斗教练徐晓冬对传统武术的挑战还在继续。5月1日,他发微博称,接受所有武林掌门人的挑战,“不带任何护具,无限制规则,可以踢裆、插眼……”

而在此之前,崆峒派弟子秦玉龙向徐晓冬发去战书:“无限制格斗,死伤由命!”

挑战、应战,现实版的武林江湖一时热闹起来。可我们毕竟处于现代法治社会,而并非武侠小说中的江湖。这类“约战”事件,该如何从法律层面进行解读?

“生死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

比武之前,双方签订的“生死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刑法学博士付其运告诉澎湃新闻,任何协议、约定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那种死伤由命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法律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原则,损害了公共秩序和良善风俗,当然是无效的。”

付其运介绍,类似“死伤由命”的约定,法律上称之为“被害人承诺”,国外一些国家由此可以认定减免行为人的刑责,但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承诺对于轻伤以下的损害,可以产生一定影响;但对于重伤以及重伤以上的损害,被害人承诺不能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付其运认为,各种比武、挑战,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正规的赛事和规则之下进行。

“私下约战,出了事要担责”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从小是一名武侠迷,他对近日武林江湖的“约战”颇为关注。

张新年认为,“比武”过程中发生的人体伤害,主要由意外事件和伤害行为两种情况引发。

“如果发生了意外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只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即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一般也不能免责。”张新年认为,在这类意外伤害事件中,就算不能按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侵权责任,也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格斗赛事中发生伤害事件,行为人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张新年认为,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比赛活动的正规性,即经过相关部门或体育组织批准;行为人有运动员的身份;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以比赛为目的,不能有任何报复、泄愤行为;行为人遵守比赛规则,没有违反规则造成伤害。

对于近日江湖上各种“约战”,张新年认为是一种“搏眼球的闹剧”。“这种私下的比武跟打架没多大区别,打伤了,那是故意伤害;打死了,就算不是故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普法小站】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残疾或死亡的,则量刑更重。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标题:各大门派“约战”格斗教练,律师:“生死约定”不具法律效力)

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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