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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发生婚外情亲子关系难定 检察院抗诉终为孩子确认生父

2017-05-03 15:04 编辑:TF006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5月3日讯,发生在十几年前的一段婚外情,仅有亲友的证言,能否推定出孩子和生父的亲子关系?一位母亲携十来岁的儿子打了四次官司没能获得法院的支持,直至通过检察院的抗诉,在第五次诉讼中通过法院推定,最终确认了孩子和生父的法律关系。

 

少年寻生父遭拒认

从出生到上小学,小钢的继父先后换了3个,但他从没见过自己的生父。母亲丽芳是在45岁那年以单身母亲的身份生下的小钢。而在两年前,丽芳已结束了第一次婚姻。小钢的生父究竟是谁,丽芳始终不说,也没带孩子去找过,靠自己打工维持生活。

2008年丽芳遭遇了一场车祸。被撞伤后,丽芳的劳动能力和记忆力受到严重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她无法继续打工,只能靠捡破烂和好心人救济维持基本生活。看着上小学的儿子每天还要捡破烂,生活颠沛流离,丽芳只得带孩子走进法院,想要为孩子找到生父。但没想到,这一纸诉状竟然历经了一审、二审、一审重申、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后再审等5次法院裁判,前后历时近两年。

2013年8月,64岁的成山被推上了被告席,他是丽芳当年做小工时的工长,也是丽芳指认的孩子生父。

“当年我和成山同居后生了小钢,现在我要求他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丽芳说,1998年她在打工过程中与成山相识。虽然双方当时都已成婚,但却保持着婚外情。2003年4月,丽芳发现自己怀孕,成山这时却选择了离开。

成山坚决否认,“胡说,十多年前的事,现在有什么证据?”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丽芳找到了几位证人。丽芳的姨姐出庭作证称,曾见到成山在丽芳的住所吃饭,他们当时共居一室。丽芳的妹妹说,姐姐曾对她说过,成山是其男朋友,且成山在丽芳出车祸后曾去探望。还有一证人证实,在丽芳的住所曾碰见成山给丽芳送剖腹产子的手术费。

丽芳还要求成山与小钢做亲子鉴定,但成山经法庭多次释明,始终拒绝做司法鉴定。

男方拒做亲子鉴定

2014年3月,一审法院认为,丽芳未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小钢与成山存在亲子关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丽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4年5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成山在法庭多次释明后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推定小钢与成山存在父子关系,成山应支付小钢抚养费。法院遂判决小钢由丽芳抚养,成山每月给付小钢抚养费3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成山不服又提起上诉。2014年12月,在再审二审法院的庭审中,成山坚决否认和丽芳有性关系,表示同意做亲子鉴定,但一周后又反悔,不同意做鉴定,只是承认在2000年与丽芳有过两次性行为。

丽芳坚称她与成山曾经多次发生过性关系,但对成山身上的特征,却表示车祸后记不清了。

再审二审法院认为,因丽芳提供的证人与其存在着亲戚朋友关系,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低,且证言内容也并非能够直接确定本案争议的事实。另外,从2001年至今,丽芳与他人存在4次婚姻关系,且对成山的身体特征又不能明确指认,法院不能在成山拒绝鉴定的基础上,仅凭其自认的两次性行为,即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

再审二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撤销再审一审判决,驳回丽芳的诉讼请求。

检察院抗诉派员出庭 少年终获判抚养费

丽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6月19日,北京高法驳回丽芳的再审申请。倔强又不甘心的丽芳又来到北京市检察院申诉。收到丽芳的申诉后,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指令平谷区检察院协助调查。

经过初步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的核心问题是根据现有证据是否能够判断丽芳与成山在丽芳受孕之时存在有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这种密切关系可能存在,在成山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也可推定成山与小钢的亲子关系成立。

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以原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后北京检察院向北京高法提出抗诉。

检方指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关于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成立的一方,其提供的证据只需要达到“必要”条件,而并非“充分”条件,即请求确认一方提供的证据可能不够充分,但只需要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即可;另一方不同意请求方主张,但没有任何相反的证据或所举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主张,却又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案件终于出现转机。北京高法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该案。在再审中,市检察院指派北京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出庭。

2016年11月,三中院最终予以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了第二次一审判决,即小钢由丽芳抚养,成山每月给付小钢抚养费300元至小钢年满18周岁时止。

检察官说法

如何推定亲子关系

在很多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总有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在一方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检查或缺失亲子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如何依据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亲子关系?

平谷检察院的王检察官告诉记者,在此案中,综合丽芳和成山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丽芳与成山在丽芳受孕之时存在有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根据医院妇产科病历记载内容,可推算丽芳受孕时间系2003年初,此时丽芳与第一任丈夫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尚未认识后来的丈夫,即丽芳在孕育小钢期间并无存续的婚姻关系,且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丽芳在此期间曾与其他男性有密切交往。

成山曾同意做亲子鉴定,但又反悔。如此反复说明其有意隐瞒事实,结合成山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经法官多次释明仍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丽芳与成山之间存在有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

也就是说,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亲子关系,首先须有证据使法官相信“极有可能”。其次,须有经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方可进行推定。同时,在审理涉及亲子关系的婚姻家庭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衡平各方当事人利益时不能忽略的一个原则。(当事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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