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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替跑猝死案开庭 解读此案四大争议

2017-06-08 14:49 编辑:admin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2016年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比赛中发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家属将赛事运营方和转让号码布者告上法庭,厦门市海沧区法院昨天公开开庭审理这一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件。据介绍,“替跑者”吴某通过其同事尤某某,从尤某某的朋友、即本案被告李某处受让参赛号码布。此前,赛事运营方与吴某家属就其意外死亡事件的善后处理达成协议,约定赛事运营方自愿支付死者家属10万元人道主义费用,该款项已实际履行。

庭审过程中,关于赛事运营方以及转让号码布者李某对替跑猝死者吴某是否构成侵权成为各方争议焦点。具体包括:赛事运营方是否已尽到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转让比赛号码布是好意施惠行为还是侵权行为,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相应行为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等。

原告请求判决赛事运营方和李某连带赔偿吴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万余元。

由于本案系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件,本案裁判将为此类事件的责任认定提供可参考的裁判标准,以进一步明确马拉松等体育赛事各方主体义务和责任,减少事故的发生。

争议1

赛事主办方该承担什么责任?

作为本案的焦点争议,原告代理人黎永绿认为,在该事件中,死者吴某不仅身着女性参赛人员号码布参赛并跑完全程,且整个过程中作为赛事组织者和管理者都没有对吴某进行任何形式的劝告阻拦并立即终止其冒名顶替参赛的资格,直到吴某在比赛终点处倒地猝死。

黎永绿认为,作为赛事主办方以及组织者对死者吴某明显的违规替跑行为没有制止并立即终止吴某的比赛资格,违背了最基本的监管义务。另外,赛事主办方在参赛包发放、比赛检录等方面也存在疏失,应当对吴某死亡结果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导报记者对被告之一赛事主办方代理律师王先生在庭审时的主要辩论意见梳理如下——

首先,赛事主办方不具有主观上对吴某的伤害故意;其次,从事件突发性和偶发性的角度出发,赛事主办方在客观上不具有预见可能性;第三,赛前对群众性选手的检录,赛事管理者只看入场时是否拥有号码布和参赛资格而不会去验证选手的真实身份。对此,赛事主办方代理人给出的理由是,参赛的大众选手人数太多,检录时间紧,赛事主办方无法对每个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综上所述,被告代理人王律师认为赛事主办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赛事主办方没有过错。

争议2

主办方过错与猝死有无因果关系?

原告代理人黎永绿律师认为,如果吴某在赛前不能轻易取得他人转让的号码布,主办方若对领取参赛包的环节严格把关,那么吴某根本就没有替跑的机会,也就不会发生猝死的悲剧。

另外比赛中,如主办方能认真负责,对冒名顶替的违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立即终止违规者的参赛资格,本案猝死的悲剧同样也可避免。因此,黎律师认为吴某的猝死与主办方未履职导致组织工作疏漏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赛事主办方代理人王律师在庭审间则强调,赛前的检录以及赛时的行为与运动员在比赛中的猝死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吴某在比赛中没有受到任何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之损害。故赛事主办方的行为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争议3

转让比赛号码布是否存在过错?

原告代理人黎永绿律师在发表陈述意见时表示,作为此次比赛的参赛者,李某明知转让参赛资格属于违规行为而转让,存在明显过错;无论前提条件是属于主动转让还是被动转让,抑或有偿转让还是原价转让,均不能否认李某在转让行为中操作的违规性。

被告之一李某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辩护称,造成吴某猝死的结果,是因案外人许某的冒领行为、赛事主办方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吴某过于自信所致。李某的好意施惠行为不具故意和重大过失,亦不存在过错,因此,李某不承担相应的分担损失或补偿的责任。

争议4

转让号码布与猝死有无因果关系?

黎永绿律师在庭审间陈述意见时表示,假如李某不向吴某提供转让参赛资格的机会,吴某是无法取得参赛资格的,更无法参加此次半程马拉松比赛。本案的悲剧同样不会发生。因此,李某转让参赛资格的行为与死者吴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着因果关系。

李某代理律师答辩认为,李某仅与第三人尤某亦即吴某生前同事系情谊关系,与该案其他人素未谋面。李某同意将自己参赛名额转让给尤某的行为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李某好意施惠行为与吴某过度运动猝死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来源:中国网、台海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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