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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首次披露山西第一例“留置”案件 调查一个厅官郭海案细节

2017-06-08 19:23 编辑:TF003 来源:长安街知事

2017年6月8日讯,今天,中纪委机关报披露了山西第一例“留置”案件——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案的细节。

郭海

山西省纪委、监委第十纪检监察室有关负责人说,在郭海案中,他们严格维护被留置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专门为郭海制定了合理的日常起居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调查和讯问,充分保障了郭海的饮食和必需的休息时间。

3月22日,山西省曾纪委发布消息,郭海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在组织审查22天后,郭海在4月13日被留置了。山西关于郭海的留置通报中就透露了这样一个细节: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

对留置对象直接冠以“违纪违法”而非“违纪”的表述,可见其问题已经相当严重,而调查部门又掌握了相当的违纪违法事实,采用的手段自然更加严厉。

留置是本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环节,今年全国两会上,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来到他所在的北京团参加审议,发言中特别谈到了留置,他说——

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调查权限,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留置是调查权的手段,要将其在国家监察法中确立,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留置的审批、期限、地点、方式,被留置人的待遇与权利,如何保证留置的规范使用等问题,受到广泛关注。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相关细节逐一浮出水面。

遵循慎用、少用、短用的原则,《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审查措施使用规范》在第八章对留置的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留置场所和时限、审批权限和程序、留置场所的安全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护等作了系统规范。

根据规定,山西省监委确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应提交省监委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报中央纪委备案;

使用留置措施,应当在指定的专门场所实施,提前做出安全预案,与被留置人谈话、讯问,应在专门谈话室进行;

使用留置措施时间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90日。

5月15日,山西省运城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李曾贵(中)同执纪审查人员一起研究讨论留置案件。

制度探索之外,还有配套的机构调整。改革后,山西省纪委、监委共设10个纪检监察室,其中1至8室为执纪监督部门,9至10室为执纪审查部门。

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室没有固定联系地区,根据“一次一授权”,负责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郭海案就是由第十纪检监察室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的。

北京,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另一个地区。

1月21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成立暨区级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

4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察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某被通州区检察院执行逮捕。

这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这起案件中,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区委书记审批的。在留置调查期间,区委书记也多次听取情况汇报。

此次改革中,北京市纪委、监委制定了《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监督执纪工作常用文书》《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执纪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对留置等措施的审批流程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市纪委、监委机关对局级或相当于局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

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处级或相当于处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底表决通过的相关改革试点的决定,监察委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措施,北京、山西两地监察委都积极探索,其中采取留置措施均为9人次,首次使用这一措施都是在4月份。

4月18日,北京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张硕辅在一次会议上说:“各区监委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要尽快办理几件留置案件,通过工作实践,才能发现纪法衔接、纪委与检察院工作衔接中存在的问题,要通过解决这些问题为改革提供实践依据和试点经验。”

依纪依法、保障权利,既是使用留置措施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撰文|高楼)

(原标题:监察委首次披露留置调查厅官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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