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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伤患病老人能否减责?多数法院如何判定?

2017-06-12 11:43 编辑:admin 来源:北京晚报

不只在北京,全国其他一些主要城市中,老年人成为近几年道路交通事故中,次数和伤亡人数“双高”的主要群体之一。与其他年龄阶段的人群相比,老年人遭遇交通事故时,可能自身已经存在一些疾病。如果老人这一自身体质对交通事故的损伤有一定影响,那么侵权一方是否可以据此要求,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呢?

仅就北京地区司法实践而言,答案并非唯一,但本文统计的大部分的案例认为,即便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影响,也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一个概念:

什么是损伤参与度?

本文将围绕“损伤参与度”这一概念展开讨论,它的含义是什么呢?

“损伤参与度”并非法律术语,是法医学的概念。它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

损伤参与度的问题,通常出现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人身赔偿纠纷中,赔偿义务人往往以此为抗辩理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通俗来讲,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一般会认为:我撞了你,你受伤了,但你原本就有疾病,交通事故只是部分原因,我不应该全赔。

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损伤参与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不同的判例,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的裁量尺度。下面一组数据就说明了这一问题。

一组数据:

老人多被要求做鉴定

记者在北京法院裁判信息网,统计了近半年法院判决的30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这些案例均涉及了被侵权人自身疾病或者外伤的损伤参与度鉴定。

其中,原告为60岁以上老年人的有18例,占到总体的60%,40至50岁的有9例,40岁以下的3例。这一年龄分布说明,老年人由于生理衰老问题,自身更容易出现一些疾病,这也是为何原告是老年人时,被告更倾向去做损伤参与度鉴定的原因。

在这18起案例中,有9起法院认为,即便老人自身疾病存在一定的损伤参与度,也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这一裁量尺度,也是目前学界和业界主流的看法和做法。

另外,有5起法院根据损伤参与度的比例,整体或部分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责任;有2起法院区分了原告不同的疾病的损伤参与度,最终酌定被告的赔偿责任;还有2两起被告提出损伤参与度鉴定的申请,但超出了鉴定机构的能力范围。

经典案例:

案例一 基础疾病有影响 司机仍被判全赔

2013年12月,在海淀区一路口,60岁老人李庆奎骑的电动自行车,和王慧云驾驶的其丈夫张大吉名下的小轿车相撞,事故造成李庆奎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慧云负全责。另外,涉事的小轿车有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这起事故对李庆奎身体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为:伤残程度属I级,累计伤残赔偿指数100%;伤残情况属完全护理依赖;为防止并发症、保全生命,被鉴定人终身需医疗依赖。

保住性命的李庆奎将王慧云、张大吉和保险公司诉至海淀法院,索赔各种损失共计265万,其中医疗费费20万、后续治疗费47万,护理费111万、残疾赔偿金80万。

被告王慧云和张大吉在答辩首先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提出了质疑,认为自己不应付全部责任。王慧云还认为,李庆奎自身疾病也是导致其目前损伤状况的原因,自己同意承担40%的赔偿责任。此外,王慧云还认为李庆奎部分的索赔金额过高。

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审理过程中,王慧云提出了损伤参与度鉴定的申请,要求鉴定机构对李庆奎多达12项的临床诊断的外伤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为,李庆奎的颈髓损伤伴不完全性截瘫、脊髓损伤等7项外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颈椎管狭窄、高血压等4项是自身基础疾病,与外伤无关,还有1项诊断不足,未评定因果关系。

最终,司法鉴定综合认定,李庆奎的上述外伤在这次交通事故的参与度为40%至60%,李庆奎的自身基础疾病对交通事故的损伤后果有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经认定王慧云负全部责任,李庆奎无责任,李庆奎个人体质虽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非《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2万元,王慧云赔偿101万元。

后王慧云上诉至北京一中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庆奎的个人体质问题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后,王慧云又向北京高院提出再审申请,高院以同样的理由的裁定驳回了其申请。

案例二:脑部曾经手术 残疾赔偿金减半

2014年5月,61岁的王海在海淀一道路的机动车道行走,陈明辉驾驶小轿车与其发生擦碰,事故造成王海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海负主责,陈明辉负次责。

经过司法鉴定,王海构成伤残:中度智力缺损(偏重)IV级;右侧偏瘫IV级。王海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明辉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2万多元。

被告陈明辉答辩称,因自己负次责,同意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同时,二被告了解到,交通事故前,王海存在颅脑损伤,并做过脑胶质瘤切除手术。
庭审中,二被告提出了损伤参与度鉴定的申请,对王海的伤情和此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王海其所患脑胶质瘤及本次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共同造成被鉴定人张志清目前中度智力缺损、右侧偏瘫等后果,交通事故与其目前伤残后果之间具有部分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理论值考虑为50%。

审理期间,法院首先根据陈明辉的过错程度,酌情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次,法院审理认为,王海的脑胶质瘤对其身体造成的影响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明显显现,结合外伤参与度理论值为50%的鉴定意见,法院院认定王海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比例为50%。

同时,在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方面,法院认为王海交通事故后,无法继续工作且需要长期护理,故应得到全额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海22万元,陈明辉赔偿20.8万元。

案例三:事故影响原发病 肇事者部分担责

2014年12月,在延庆一村路口,陈亮驾驶小轿车将在路边行走的62岁老人李美娟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陈亮负全责,李美娟无责。

后李美娟将陈亮和保险公司诉至延庆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4.6万多元。

被告陈亮辩称,事故发生后,延庆区医院对李美娟的诊断证明为:右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当时的医疗费为仅654元,被告保险公司也称,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都是治疗其原有的基础性疾病,与本次事故无关。

法院审理查明,除了2014年12月25日至29日的初诊外,原告此后还于2015年1月2日至2月5日到医院复查,除了原有交通事故的损伤,原告经诊断还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反流性食管炎、肾炎、气管炎等疾病。

庭审中,二被告提出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李美娟 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月9日的诊断结论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100%; 2015年1月13日至2月5日的诊断结论与交通事故有一定的间接关系,建议损伤参与度为20%-30%。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患有自身原发性疾病,但因此次交通事故对其原发病症产生一定的波动影响,因此对于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至2月5日的治疗费用本院按照外伤参与度30%进行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美娟2万元,陈亮赔偿2900元。(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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