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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配偶零顺序引争议 老婆最没用开除继承行列是真是假

2014-07-29 10:41 编辑:admin 来源:网络

2014年7月29日讯,昨天,一则“法学家称,继承法将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妥”的新闻引发争论。很多人把它解读为“夫妻不再互为第一继承人”、甚至是把配偶“开除”出继承行列,从而在公众心理引发了一场“继承权地震”。好多人哀叹“老婆最没用”、“一大家亲戚都来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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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这种解读是准确还是纯属误会?已施行30年的继承法若修改,夫妻真的不再互为第一继承人了吗?本报采访了提出该观点的学者和相关律师。

 

学者建议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在采用“配偶继承无固定顺序”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我主张的是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而不是现在的固定顺序。不管是哪种方式,配偶的继承权始终应该被排在最为重要的位置,也没有任何继承人能够与配偶的继承权及地位相提并论。

世界各国继承法均确认配偶互为继承人,其法定继承顺序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第一种立法例即像我国一样是将配偶作为固定顺序进行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实践中,这样规定第一继承顺序会造成剥夺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后果。第二种和第三种立法例中的配偶法定继承顺序都是零顺序即无固定顺序,区别仅仅在于配偶是否享有先取权而已。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对于保障配偶继承权的做法是无固定继承顺序,而不是固定顺序,以在重点保护配偶利益的同时,兼顾部分血亲的利益。即使以前没有采此立法例的国家,也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变革的现实,为能如实反映社会家庭观念与家庭关系的变化,均在其继承法的调整修订中,采纳了配偶继承的零顺序规则。

而且,采取配偶法定继承固定顺序的国家,基本上属于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前苏联、前南斯拉夫、越南、蒙古、匈牙利等。而实行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规则对于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利益分配当然更具妥当性,具有更好的利益平衡功能。

 

配偶“零顺序”,依序与其他顺序继续人一并继承

 

杨立新:我们建议,在《继承法》的修订中,规定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不固定,即采用“零顺序”。具体建议法定继承人分为五个顺序,分别为:子女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女、外甥子女。继承开始后,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后顺序继承人均不参与继承。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配偶的继承顺序不固定,其可依序与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继承人一并继承。当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同为继承时,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实行均分;当配偶与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同为继承时,配偶应继份为遗产的二分之一,父母均分遗产的二分之一,如父或母不生存时,不生存父或母的份额归配偶;当配偶与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同为继承时,配偶应继份为遗产的三分之二,其他第三顺序继承人均分遗产的三分之一。当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继承人都不存在时,配偶独自继承全部遗产,其他第四、第五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当配偶及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继承人均不存在时,遗产才依序由第四、第五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同时,应规定,因生存配偶的过错,被继承人已申请离婚或已经同意离婚,并具备离婚的实质要件的,配偶不属于继承人范围。

律师意见

继承纠纷的矛盾并不突出,法律修改应该慎重

 

杨晓林(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专业律师):

说实话,在整个继承法修改中,这个真的只是一个小内容,没想到会引起这样的大讨论。其实,公众多少有些被误导了。

这种修改目前也仅仅是一个学术观点的争论,有很多专家持有不同的观点。不过这种冲突其实并没有反映在实践中。我做了十年的婚姻家事律师,以我的从业经历来说,继承纠纷案件相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要少得多,继承纠纷的矛盾并不突出,我并没有感觉到继承法有特别需要马上修改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今年在两会工作报告中也透露,去年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中,继承案件的比重是很小的,只占3.13%。修改法律是一件震动社会的大事,还是应该慎重。

如果要修改,那么我还是认同杨立新老师的这个修改意见。强调保护个人财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到下个月就施行3年了,如果继承法按照现在这个意见修改,那么在立法价值取向上是跟婚姻法保持一致的,都是保护个人财产。如果按照现在的继承法,遗产完全归配偶,一旦配偶再婚,就会造成财产的流失,没有照顾到其他血亲的利益。当然,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也需要配套规定一定的继承比例,有一些相应的具体规定。

 

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没感觉到引发什么问题

 

杨慧(国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法专家):在其余第一顺序继承人还在的情况下,零继承顺序跟现有的继承法基本没有差别。若其余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在了,按现有继承法,配偶可以得到全部遗产。但按照零继承顺序的话,配偶还得跟第二顺序继承人来分享遗产,扩大了获得遗产的人群范围,这应该是二者主要的差别。

从我经手的案件来看,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没有感觉到引发什么问题。因为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比如假设遗产均分的话,父母生活会比较困难,再考虑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院在判决时也会给父母多分一点,不是说完全没有倾斜性的。分配遗产的范围,我觉得也没有必要扩大。如果下面的儿子不在了,孙子女就会有代位继承权。

零顺序继承是希望更多的亲属参与遗产分配,可能是从亲情的角度考虑,或者谁的条件特别好,谁的条件差一些,需要得到一些救济。但被继承人想要帮助谁,自己又有能力的话,完全可以在去世前立遗嘱啊。事主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达到目的,并没有必要去修改相关的法律。现有继承法在继承顺序上,我认为还是比较公平合理的。法律之所以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是因为一般人对自己的父母都要有赡养义务,对子女要有抚养义务,配偶之间当然更有扶助等更多的义务。子女成年后,跟父母互相之间的照料也是少不了,就是考虑到这种相互的付出吧。至于说兄弟姐妹等,互相之间就没有这种义务,也就没有什么权利给你。法律上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但继承法已经这么多年了,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从整体上来说我认为还是应该修改一下,某些细节和条款是可以变动的。比如遗嘱方面,以前写的形式比较少,现在会出现录像的啊、打印的啊,还有遗嘱库等等,需要再进行细化。此外,我们国家的遗嘱信托这一块不是很成熟,应该在此部分作一些立法,继承法再相应去配合。

 

解词

配偶继承零顺序

 

将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独立出来,不纳入任何顺序,然后将被继承人血亲的继承顺序由近及远地排列,由配偶依序与被继承人死亡后最应该获得一定遗产的前几个继承顺序的血亲,一并继承遗产。即当存在一定顺序的血缘亲属时,配偶不得独自继承遗产,而是依序与在先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并继承,只有当某几个顺序的血亲继承人都不存在时,配偶才能独自继承遗产。

基于配偶的特殊身份、地位及承继血缘的重要作用,其应继份应该随其参与的血缘亲属顺序的由近及远而逐渐增多。

 

【围观】

想得到,你付出了吗?

 

@突如其来的希望:夫妻是家庭的核心和基础,想想一个人累积财富的阶段,多半是成年婚后了吧,配偶肯定是有相当大的付出。通常情况下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作用是不能跟配偶比的,配偶在遗产继承时应当有更多的权益。无父母、子女时,配偶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分享遗产,对配偶不公平。

@鱼眼看世界:这种提法不科学,人死了有遗产的时候大家分,但人活着的时候,有困难是否大家也一起分担出钱呢?有责任就有义务,只想得到不想付出,世上哪有这么好的事情?

@流星叮玲:不同意教授的结论,但赞同他背后的一点点初衷想法。为了家产让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反目成仇的案例实在是多了去了。现在很多电视节目都是专门说家庭纠纷,个中的关键就是财产继承纠纷。再有就是为了财产的婚姻,为了把小三扶正,把原配和子女扔马路喝西北风的也大有人在。

@yuly1981:有遗嘱不就好啦,能用更低成本解决的事情至于上人大么?

 

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主笔:周明杰 魏婧 插图: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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