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晚新视觉 > 专栏 > 人与法

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布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2017-06-27 13:02 编辑:TF008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6月27日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今天在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还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该《规定》自今日起施行。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在上午的新闻发布会现场,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戴长林提到:“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近年来发现并纠正的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都是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出现错误,都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紧密相关。”

此次公布的《规定》便是结合司法实践,特别是重大冤假错案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完善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对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以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规定》以“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分为五个部分,共计42条。其中第一条便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规定》还进一步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方法、采用威胁方法,以及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具体为,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在一些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关键性作用。对此,《规定》明确要求,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关于实物证据,《规定》则要求,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此外,《规定》还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蕾

相关阅读

北晚新视觉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北晚新视觉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北晚新视觉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消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网后30日内进行,联系邮箱:takefoto@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