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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猝死”同饮者要不要担责 男子饮酒后死亡妻子将酒友告上法庭

2017-07-23 10:42 编辑:TF005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7月23日讯,因认为同饮者未尽到必要的照管义务,死者妻子等五位原告起诉要求同饮者马先生和刘先生赔偿,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该诉求。

据付女士等五位原告称,“喝酒过程中,李先生明显不胜酒力,马先生和刘先生却只顾喝酒聊天,直至李先生因头晕、身体不适趴在酒桌上后,两人才将他搀扶到餐厅外的三轮车上,让他独自休息。而两人回到餐厅内继续喝酒,马先生结账后才去查看李先生。”但这时,李先生低头坐在三轮车上已无反应。马先生驾驶三轮车将他送到李先生妻子付女士工作的餐厅。付女士要求马先生和她一起将李先生送到医院急救。后经医生诊断,李先生已经死亡。五原告认为,两位同饮者因自身过错对李先生未尽到合理的照看义务,应共同承担责任。

对此,刘先生委屈地称自己不认识李先生,只认识马先生。他是后去的,从到饭馆至送走李先生还不到1小时。

“李先生是为感谢我请喝酒的,因为我给他找了个工作。酒是李先生自带的,他把一瓶1斤装46度绿瓶牛栏山二锅头倒了3杯,一人一杯,喝酒时谁也没劝过谁。”另一被告马先生建议查看监控录像。

法院从派出所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11时5分52秒三人开始吃饭,但各自饮酒无人劝酒,都有交谈;李先生两次向另两人敬酒,但未饮尽;11时44分李先生手扶旁边椅子,呈现出不舒服状态,刘先生起身搀扶他,后将他扶出餐厅,自己回到餐桌;12时7分马先生结账,和刘先生去外面看李先生。

根据调查,法院确认无人实施劝酒行为,未续酒,中途李先生还两次主动向两位同饮者敬酒。另外,李先生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猝死,无证据显示两位同饮者实施了侵权行为。

法官还提到,作为肢体残疾人,马先生在合理时间内将李先生送到他爱人付女士处,并协助她送李先生就医,表明马先生尽到了合理的照顾和帮扶义务,不存在过错。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五原告的全部诉求。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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