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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宣判首例污染环境案 主犯获刑17年其公司被罚6100万元

2017-08-11 06:30 编辑:TF008 来源:北京日报

市二中院昨天对首例污染案件做出判决:主犯马某获刑17年,并处罚金19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也分别获刑。

法官分析指出,暴利是环境污染犯罪的主要诱因。资料图

检方指控称,2012年至2015年间,马某利用担任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原北京市某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后变更为北京某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七处)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天津一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和执行海淀区一垃圾填埋场污水外运项目和土工膜采购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给予的钱款1861万余元。此外,马某还伙同商贸公司及吕某、李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该公司从垃圾场外运的垃圾渗滤液倾倒入海淀区等地的市政污水井内,该公司违法所得5000余万元。偷排的垃圾渗滤液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再生水厂,使再生水厂承担了额外的污水处理成本93万余元,给再生水厂造成了超过30万元的损失。在此期间,马某还多次指使张某,帮助商贸公司解决外运污水车辆被查扣的事项。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有关工程介绍给吕某,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该公司给予的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并且,马某受贿数额中的绝大部分与其为商贸公司谋取垃圾渗滤液业务即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有关,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应酌予从重处罚。另外,被告单位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及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某,为给单位获取非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马某还伙同被告单位、被告人吕某和李某、张某,明知垃圾渗滤液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仍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法院判决:以受贿罪、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17年有期徒刑,并处190万元罚金;以单位行贿罪、污染环境罪,判处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6100万元罚金,判处吕某5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罚金;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2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罚金,判处张某1年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罚金。

法官解读

暴利是环境污染犯罪主因

法官介绍,根据有关材料,2013年7月至去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年均收案1400余件,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

法官分析指出,暴利是环境污染犯罪的主要诱因。本案中,垃圾场为处理垃圾渗滤液支付了6000余万元,马某将其中的5000余万元支付给了被告单位,本人亦获利1000余万元。存有从众侥幸心理也是犯罪诱因。本案中,被告人供述称:“很多单位都存在偷排现象,并不是我们这一家。”因此,为严惩该类犯罪,法院对被告单位判处6100万元罚金,就是要让被告单位在经济上得不偿失、遭受重罚,同时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为追求经济利益铤而走险。

我国法律一再明确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司法解释从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名称、种类,造成财产损失以及防治污染支出等,共列举了18种可视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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