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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服刑被人p图补办手机卡 网友:身份这么容易就能冒用的吗?

2017-08-17 11:16 编辑:admin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2017年8月15日讯,如今,人们已经习惯将银行卡、手机支付账号等绑定手机卡,而万一手机卡丢失或者遭盗用的话,后果也不堪设想。湖北一男子人在狱中却遇到手机卡被补办,结果银行卡遭盗刷 51 万。

资料图 作者:宋溪 北晚新视觉网供图

“拿张登记照P个图就能补办电信手机卡,然后盗刷了我5张银行卡,51万元就这样不翼而飞了,我一定要讨个说法,虽然硚口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都以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为由驳回起诉。”昨天,拿到市中院裁定书的蔡先生已委托律师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湖北昊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勇表示,本案中电信公司因未经持卡人蔡先生允许为其在网上办理补卡手续,因为审核不严被人冒用身份补办,并被犯罪分子利用,最后将其数张银行卡盗刷,导致客户巨额损失。电信公司在业务办理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未尽到审核义务,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利。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电信部门如有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

刑事案件的侦破与否,并不影响蔡先生向电信运营服务商主张权利,法院以此驳回起诉不当。如果在此情形下,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公平正义的保护,将严重影响公民对于电信服务、银行资金安全的信心及交易安全的保障。导致的后果是,公安局尚未破案,民事赔偿不能实现,公民需要为他人的过错自行买单,不利于手机运行商服务的提高改善,相关网络犯罪会愈演愈烈。

律师建议:因现在手机具有超强的支付功能,相关的网络通讯运营商应当谨慎开展网络补卡业务,此类业务最好经客户授权后再办理,并经严格审核,保证服务质量。对于客户来说,平时应当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银行信息,注意不外泄。在遇有朋友通过网络借款等情况时应及时核实,避免不必要财产损失。记者李冀事情要从2015年说起。2015年3月10日,38岁的新洲人蔡先生在阳逻街平江东路一处民宅里,因聚众赌博被警方带走,随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就在他被羁押的8月16日至9月3日期间,他的电信手机卡被两次冒名补办,5张储蓄卡、信用卡及支付宝均被盗刷,金额51万元,另有微信好友遭遇金额不等的诈骗。

2015年9月4日,蔡先生的妻子徐女士赶到邾城街派出所报案说:8月26日,我给我老公还信用卡,发现该卡透支5万元,这与之前老公告知的4000元有很大差距,当时我们便将银行卡冻结了。9月4日,我们去一家银行查询我老公的储蓄卡账户,发现大量资金被转走。而后我们去另一家银行查询发现该行储蓄卡密码被修改。

(原标题:狱中服刑被人P图 现很麻烦不知钱该找谁来负责办卡还需谨慎)

相关新闻:女子信用卡被频频盗刷 一查竟是前夫所为

红网株洲站8月11日讯(记者 龙琦 通讯员 黄凤乾 刘娜)近几年,现金交易基本被卡片交易、网络支付给取代,虽然大大提高了交易的便捷度,但却让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盗刷的歪脑筋。然而株洲的袁女士遇到的这个“不法分子”竟然是自己的前夫。

犯罪嫌疑人朱某跟袁女士原本是一对夫妇,袁女士不怎么会用信用卡以及网上支付这些“先进玩意”。去年,她碍于朋友要求,办理了一张额度为一万元的信用卡,但一直都是朱某在使用。另外,朱某还用袁女士的名义申请注册了支付宝,并绑定了这张信用卡。

2017年3月,两人离婚。朱某使用了信用卡内的一万元额度,“信用卡上预留的联系电话是我的,后来我换了电话号码。因为没有使用过,我也没想到要去更改联系方式,后来账单都寄到我单位去了。”袁女士说,第一次自己还了信用卡账,并将卡收回,还改了密码。本以为事件会就此平息,但袁女士没有意识到支付宝与信用卡已经绑定,前夫还可以通过支付宝来消费这张信用卡。5、6月份,朱某通过“购物-出售变现”等方式盗刷了信用卡里的9000多元钱。这一次,袁女士拨打了110报警。

被警方抓获后,朱某表示,这么做是想要妻子回到他身边,被拒绝后,出于一种报复心理他才开始盗刷袁女士的信用卡。

目前,朱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董家段公安局五里墩派出所抓获。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网易新闻)

相关新闻:银行卡异地遭盗刷 证据充分告赢银行获赔全部损失

2017年8月16日讯,陆某在北京某银行一家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但在该行京外一支行被他人转账28000元。陆某认为异地盗刷是北京某支行未尽安保义务所致,北京某支行则称涉诉交易是正常交易而非伪卡交易。故陆某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支行赔偿损失。一审判决支持陆某诉求,北京某支行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陆某诉称,2014年10月28日,他收到银行短信提醒,称其名下银行卡通过京外某支行辖区内ATM机发生转账,金额28000元,并支付手续费15元。陆某随即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侦查出具《工作说明》,确认操作ATM机转账者并非陆某本人。后陆某诉至法院并提交涉诉银行卡原件,以及其名下另一银行卡于涉诉交易当日在北京某超市的交易明细,以证明其案发时未离开北京。

一审法院认为,陆某已提供其不具备实施涉诉交易行为条件的初步证据,而北京某支行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判决北京某支行违反安保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陆某28015元。

北京某支行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称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涉诉交易并非陆某完成,不能证明存在伪卡交易,一审判决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已就涉诉银行卡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涉诉交易在2014年10月27日晚上11时许进行,陆某于2014年10月28日上午7时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卡片挂失并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陆某上述行为已说明其具有较高的持卡用卡安全意识,并采取了较为妥当的处理措施。

另外,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并侦查后出具《工作说明》,证明涉诉交易并非陆某本人操作。在此情况下,北京某支行作为涉案银行卡的发卡银行主张涉诉交易属正常交易,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现北京某支行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北京某支行在他人持有伪造的银行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因为其自身系统与技术漏洞等原因,未能识别出伪卡,违反了其应负担的安全防范义务,对陆某银行卡被盗刷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涉诉交易是伪卡交易并无不当,北京某支行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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