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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首次适用“认罪认罚”审案 庭审前向被告送达认罪认罚告知书

2017-08-20 09:55 编辑:TF005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8月20日讯,记者近日从东城法院获悉,该院首次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为保障被告人权利,在案件审理前该院提前向被告人方某送达了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这是东城法院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的创新举措。

方某去年底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北京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服刑期间,又发现他在4年前曾经涉嫌犯抢劫罪(漏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解回再审。

根据检方的指控,2013年8月12日15时许,时年17岁的方某伙同王某等人在东城区某小区,强行向15岁的被害人汪某索要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2938元。

法官在审理中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方某小学时随父母来京生活并接受教育,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家庭关系紧张,家庭教育方式简单。他上初中时产生厌学情绪,职高时因盗窃被拘留,并被学校劝退。到案后方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官认为,鉴于被告人方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到案后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可予采纳,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与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

“本案之所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在于公安、检察机关向被告人说明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后,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这是适用的前提。”东城法院未审庭副庭长姬广胜告诉记者,东城法院在庭前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一并送达《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再次提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及是否获得法律帮助;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庭审中享有回避、提供证据、辩论及最后陈述权利,若有任何异议,被告人可当即提出。这样便于法官庭前甄别是否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并进而决定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简化庭审告知程序,提高庭审效率。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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