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晚新视觉 > 新闻 > 经济

连续12个跌停 “京天利”该不该赔? 股民称虚假陈述遭罚致下跌

2017-08-21 13:48 编辑:admin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8月21日讯,陈涛是一名股民,购买了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京天利公司)的1300股股票。后京天利公司因为虚假陈述行为遭到证监会的调查和处罚,导致股价连续12个跌停。陈涛认为,因为京天利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使自己遭受损失,于是,陈涛将京天利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钱永耀诉至法院,索赔14万余元。

资料图 作者:宋溪 北晚新视觉网供图

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由该院院长吴在存主审,7人组成合议庭。被告称,上述虚假陈述行为不属于重大事件,其股价的跌停是因为当时股市整体下跌的大形势所导致。

原告:买股票遭遇12个跌停 1300股损失14万

原告并未出庭,其代理律师称,京天利公司于2014年10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自己作为一名证券投资者,基于对其公告信息的信任,购买了大量京天利的股票。

2015年6月23日,被告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复牌公告》称,京天利收到证监会稽查总队的立案调查,原因是公司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该消息导致6月23日当天京天利股价跌停,并造成股价至7月8日连续12个跌停。

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决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40万元;对钱永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原告称,证监会认为被告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其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二是在收购上海誉好公司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

原告认为,2014年9月23日,京天利在发布《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为京天利虚假陈述行为的首次实施日,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暨复牌公告为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2015年7月8日为基准日,每股基准价为145.94元。

“原告在2015年6月3日,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前,以每股240多元购入京天利股票1300股,在2015年6月30日,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后卖出。”原告律师称,两被告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等。据此,原告要求上述二被告赔偿损失140474万元

被告:证监会处罚前媒体已报道 股市异常波动是真正原因

京天利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未披露关联事项不构成重大事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虚假陈述。证监会认定京天利公司未披露关联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认定构成《若干规定》规定的“重大事件”。而按照《证券法》中对“重大事件”的规定,并未包括“关联关系”。

另外,京天利公司认为,本案的披露日应为2015年5月18日,而非原告主张的2015年6月23日。

被告称,2015年5月18日,多家全国性媒体刊登了题为《京天利惊天骗局》的文章,首次公开揭露了京天利公司与上海誉好之间的关联交易,这些报道引起证监会的关注,并据此启动对京天利公司的行政调查,因此,从揭露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看,2015年6月23日不应被认定为本案的揭露日。“原告在2015年6月3日购入股票,但5月18日的媒体报道已经对投资者具有足够强烈的警示作用。”

被告还认为,原告主张的索赔区间2015年6月23日至7月8日,中国股市发生了整体急速下跌的异常波动情况,主要原因是由于政府采取“去杠杆”措施造成的。

被告认为,中国股市发生的这种由共同因素导致的风险是极为广泛的,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这一原因是导致京天利股票连续跌停的真正原因。

截至记者发稿,此案还在审理中。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相关阅读

北晚新视觉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北晚新视觉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北晚新视觉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消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网后30日内进行,联系邮箱:takefoto@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