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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每两年至少调一次 灵活变动适应经济发展水平

2017-08-22 11:30 编辑:admin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8月22日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资料图 作者:李二保 新华社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共有13项。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3项待遇,《条例》已规定了计发标准。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康复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交通食宿费4项待遇,根据《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对此,《意见》做了强调和重申。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项待遇,《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意见》提出了原则要求,即综合考虑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伤病类别、年龄等因素,并注重引导和促进工伤职工稳定就业。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3项长期待遇,《条例》规定了计发标准,同时授权地方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实践中由于尚未建立科学规范的调整机制,各地做法不一,规范性、稳定性较差。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条例》规定具体标准由地方确定,实践中同样存在差距过大的问题。因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及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是此次《意见》规范调整的重点。

《意见》强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表示,人社部请研究机构对基金支出的影响进行评估后认为,调整方案设计较为科学,总体不会降低工伤职工的待遇,不会造成基金支出的大幅波动,不构成基金支出风险,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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