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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发布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案例 当事人办理时应注意防范

2017-08-24 15:27 编辑:TF003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8月24日讯,随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数量增多,当事人就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产生的争议也随之猛增,今年上半年海淀法院受理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1824件,同比增长超过6倍,涉案标的达53.8亿元;该院共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28件,涉案标的达2.21亿元。今天上午该院发布了3起因公证债权文书错误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案。记者了解到,三大问题导致不予执行,对于确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

制图 宋溪

问题
非本人到场公证 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上午法院公布的一起不予执行案中,根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张某、徐某与张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徐某向张某某借款150万元,期限两个月。利息为央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逾期还款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收违约金。张某在公证处预留的联系方式为徐某手机号。张某某将150万元汇入徐某账户后,因徐某、张某未还款,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张某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称自己与徐某是夫妻,自己没去过公证处,也没签过借款合同,对于向张某某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徐某擅自拿走自己的身份证,由他人冒用自己名义签借款合同,并办理公证。

经查,150万元借款汇入徐某账户后,被分为数十笔提取或转出,均未进入张某账户,后徐某非正常死亡。

根据张某提交的其工作单位的考勤、派工单及证人证言等,办理公证当天,张某在单位工作;张某提交的签名与公证书中签名明显不一致;张某与办理公证时公证处存档的照片也有明显差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承认通过别人介绍,向徐某和张某提供借款,此前并不认识二人,不能分辨到场公证的是不是张某。

法院确认公证时张某身份材料存在瑕疵,公证员未能对当事人身份进行审查核实,未认真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为借款合同办理公证书,并在债务人之一的徐某死后,出具执行证书,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不予执行。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未到场公证,属公证程序严重违法。公证机构审查时,不仅应当查验身份证、核对照片等,在存疑情况下,还应充分询问,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核实。而公民个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免被他人不当使用。

问题
债权人隐瞒还款事实 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另一起不予执行案,债务人李某为经营餐厅向张某借款1500万元,并以其名下6套房屋作为担保。双方在公证机关办理《借款合同》的公证。后因李某经营不善,到期未能全部还款,张某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但此时,李某因其他纠纷被警方行政拘留,公证机关未能按照预留方式联系到李某。张某便隐瞒李某已还款1000余万的事实,全额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法院执行过程中,李某向法院反映了还款情况。

对此张某解释没法仔细对账,还称李某还的是其他借款。法院确认李某已归还部分本金,而公证机关在执行证书中所列本金和利息的数额及起算时间均存在错误,无法在执行阶段作为执行依据适用。

法官表示,虽然法院执行机构有权审查执行证书与事实是否一致,但确不宜直接修改执行证书内容,双方只能通过另行民事诉讼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取得新的执行依据后再申请执行。

问题
阴阳合同 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还有一起不予执行案涉及“阴阳合同”。借款人张某、抵押人王某与出借人李某签订《民间二次借贷合同》,约定李某向张某发放贷款160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3%;为确保张某履行还款义务,王某自愿以自己的本市房产抵押给李某,抵押期限3个月。次日,王某与李某在房屋登记机关共同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当月,张某与李某到公证机关办理借款合同公证,但并未公证之前的《民间二次借贷合同》,而是申请公证重拟的《借款合同》,利率和借款期限均有变化。抵押人王某误以为是之前看过的合同,就签字了。

张某到期无力还款,李某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发现公证的借款合同签订日期比李某向张某汇款晚了12天。公证员询问缘由,李某隐瞒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谎称张某急用钱,就先打款后公证。公证机关遂出具了执行证书。

法院执行中,抵押人王某发现公证的借款合同和自己手中的不一致,认为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申请不予执行。

法院认为就同一借款事实,两份合同在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违约金标准等合同的主要内容上约定并不一致,造成债务人、担保人的义务范围并不相同。李某与张某明显是按第一份合同利率履行,担保也是按前一份借款合同办理的抵押。此案履行的合同未公证,而公证的合同未履行,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遂不予执行。

现实中,债权人为赚取高额利息,债务人为尽快借到钱,往往约定一份高利率、高违约金的合同。因之违反国家对于民间借贷利息标准,往往无法办理公证,双方就再拟定一份看似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以此办理公证。法官提醒大家“阴阳合同”属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数据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28件 涉案标的2亿元

记者了解到,自2014年至今3年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快速增长,标的额巨大,今年上半年海淀法院共受理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1824件,同比增长超6倍,约占全部执行案件数量的3%。但涉案标的达53.8亿元,同比增长超4倍,约占全部执行案件标的的10%。

同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数量也显著增加,该院共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28件,涉案标的达2.21亿元。

总结
不损害债务人权利 三大问题公证不予执行

执行裁判庭庭长邵红燕认为,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其一,公证程序违法,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名义办理公证的个案,公证处对申请公证的主体审查不严、公证员不亲自办理公证。

其二,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办理公证、实际借、贷款人与名义借、贷款人不一致、当事人就同一笔借款在公证债权文书之外另签合同形成“阴阳合同”、公证书载明的债务履行情况与事实不符、将抵押人直接列为被执行人等。

其三,公证债权文书背后存在的一些高利贷、违法融资放贷问题等,部分公证债权文书约定的利率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另约定高额违约金,实际利息远超年利率24%的法定上限;有些“贷款公司”实际从事着放贷工作,还有职业放贷人与不同的借款人以民间借贷形态办理公证,但借贷金额数以千万计甚至过亿,远超民间借贷的常态;另有“贷款中介”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信息费”比贷款人收取的利息还高。

执行局局长马民鹏称,目前,法院在审理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案件中坚持的一般原则,是以实现公证债权文书的制度价值为目标,以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据以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准确、无误,不会损害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法院提醒
债务人注意

1.债务人要逐页查看办理公证的合同,特别是涉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的关键条款;

2.公证事项办理最好在公证处完成,亲自核验是不是公证员本人办理,对于公证询问、合同审核等重要事项,不能仅由公证员助理代办;

3.如果你本人不是用款人,勿因亲友请求,就轻易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借款人签合同。

债权人注意

1.应了解债务人的真实款项用途,提防“前手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坑害不知情的后手债权人”的情况;

2.不要签订“阴阳合同”,要如实陈述债务人还款情况;

3.若借款人是夫妻,最好一并列为借款人,否则在执行阶段夫妻另一方否认共同借款,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借款人财产就可能面临难以执行的情况。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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