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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和儿媳争夺孙子监护权 法院判例为何多支持爷爷奶奶?

2017-09-18 11:14 编辑:TF008 来源:北京晚报

儿子离世后,家中老人和儿媳妇打起了官司,争的是孙辈的监护权。从法律规定而言,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比起爷爷奶奶,母亲无疑在第一顺位,加上老人年事已高,承担孙辈的监护义务并非易事。但在本文所统计的北京法院的判例中,爷爷奶奶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插图 王金辉

记者发现:爷爷奶奶申请变更监护人 多会获法院支持

申请变更监护人之诉,在法院的审判中并不多见,以北京法院近年来公开的判决看,从2014年至今,只有74例相关案例,其中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有51例。

51个判决中,爷爷奶奶作为申请人,要求变更孩子母亲监护权的案例有5个,其结果均是法院支持爷爷奶奶的申请,变更了母亲的监护权。

即便父亲去世,母亲养孩子也是天经地义、法律明文规定的事情: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这才轮到爷爷奶奶等人员。

记者统计的这些案例却将监护权变更为年迈的爷爷奶奶,其背后是法院多方面考量的结果:爷爷奶奶的监护能力、孩子母亲是否尽到监护义务、孩子的意愿、母亲是否愿意变更监护权等等。

案例一:儿子病逝 老人起诉儿媳要孙子监护权

马明是房山人,2002年,他认识了来京务工的女子李虹,并与之领证结婚。2005年9月,两人的儿子小刚出生。但马明和李虹因为生活背景和个性的不同, 2007年3月,两人离婚,小刚由父亲抚养。期间,母亲李虹虽然也会探望小刚,但是时间不固定,有时甚至半年才来一次。

2014年,小刚9岁时,这个家庭再遭变故,马明身患癌症不幸去世。随着小刚年纪越来越大,面临着上学等问题,于是,2015年9月,小刚的爷爷奶奶作为申请人,向法院递交了变更小刚监护人的申请书。
李虹在庭审中称,自己是外地进京务工人员,现在靠做些小买卖维持生活,经济条件困难,无力供养孩子,也无时间与精力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而且我的户口不在北京,孩子也无法跟我上学。我自身患有抑郁症,长期失眠,不能着急、生气。”

李虹最后说,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各方面考虑,同意由二老担任小刚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查,证实李虹所言非虚。审理中,法院还征求了被监护人,10岁小刚本人的意见,其当庭表示跟母亲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感情较淡,不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

判决:母亲未尽到监护职责 法院判决变更监护人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虹对小刚的抚养照料少,未能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且其现在的经济、身体状况等均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其当庭亦表示无力抚养。小刚本人也表示不愿意跟母亲共同生活。

二申请人为小刚的爷爷奶奶,实际抚养照顾小刚多年,由二申请人担任监护人有利于给予小刚精神上和经济上稳定的照顾,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法院判决,被监护人小刚的监护人由母亲变更为爷爷奶奶。

案例二:不满村委会指定孙子监护人 老人申请变更

2007年9月,家住大兴的李浩和王青莲结婚,2009年、2013年两人先后生育一个女孩小兰和一个男孩小亮。

2013年9月,就在自己儿子小亮出生仅8个月后,李浩遭遇车祸去世。失去丈夫的王青莲带着女儿搬出了自己和丈夫家,幼小的儿子留下,由爷爷奶奶抚养。

王青莲搬走之后,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经济困难,也没有固定的住所,温饱问题尚且自顾不暇,王青莲更顾不上年幼的儿子,这些年一直没有探望过小亮。

在向法院诉讼之前,就监护人的问题,小亮的爷爷奶奶便和自己母亲发生过争议,于是,小亮所在村的村委会指定王青莲为其监护人。

小亮的爷爷奶奶心里一百个不愿意,他们对指定不服,2016年5月,他们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小亮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二老在申请书中称,二人有稳定居所,有劳动能力且有积蓄,有监护抚养能力,“我们能给小亮创造幸福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小亮的成长。”

庭审中,虽然不像之前那么态度坚决,反对变更监护人,但小亮的母亲指摘公公婆婆,二老打这场官司的目的就是为了留下李家的血脉。在法官询问其下一步生活的打算时,王青莲表示,自己的经济情况一时难以改变。庭审结束时,王青莲竟同意了公公婆婆的诉请。

判决:爷爷奶奶具备监护条件 母亲表示同意变更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王青莲多年来未能对小亮履行监护责任,而其爷爷奶奶具备对小亮进行监护的条件,且一直对小亮进行实际监护,现被申请人王青莲表示愿意变更小亮的监护人,最终,法院判决,变更小亮爷爷奶奶为其监护人。

案例三:母亲服刑 爷爷申请变更孙子监护权

2003年11月,家住海淀的张熙与刘桂玉结婚,一年后,两人的儿子小猛出生。虽然身为人母,但刘桂玉是个闲不住的人,儿子出生后,刘桂玉和朋友合伙做起了生意。

因为合伙人的问题,2012年刘桂玉成为一场诈骗案的主谋,2013年,刘桂玉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接受不了妻子锒铛入狱,一年后,张熙郁郁而终。此后,小亮便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小猛逐年渐长,升学、买保险、看病等问题随之而来,监护人的缺失让小亮的爷爷颇为头疼。2015年11月,小亮的爷爷奶奶准备向法院提出申请,但考虑到小亮奶奶自身患有糖尿病,身体不好,最终只有小亮爷爷一人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要求变更孙子的监护人为自己。

正在服刑的被申请人刘桂玉未到庭参加庭审。开庭前,法官到监狱询问了刘桂玉的意见,她表示,自己和孩子现在本就已经分离,如果再变更了自己的监护权,自己和孩子的关系将更加淡漠。刘桂玉表示不同意孩子的爷爷作为小猛的监护人,但刘桂玉也表示,自己目前服刑的现状难以改变。

法庭也询问了现年12岁的小猛的意见,已是初一年纪的小猛同意爷爷作为自己的监护人。

判决:母亲客观上无法监护儿子 爷爷监护更有利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桂玉现在监狱服刑,其丈夫也已去世,小猛的父母客观上均已无法对小猛进行监护。小猛现随爷爷一起生活,且小猛同意由其爷爷担任监护人。

考虑到小猛本人的意愿以及学习和成长环境,法院认为其爷爷作为其监护人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最终,法院判决小猛的监护人由其母亲变更为其爷爷。

法官释法:法院指定监护人应当按照对监护人有利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山法院法官陈自喜说,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法院一般会着重审理查明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监护人的资格,二是监护人的能力。

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爷爷奶奶、外爷爷奶奶;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法院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但这两个问题都有一个要旨,那就是法院指定监护人应当按照对监护人有利的原则。”陈自喜法官说,很多时候,老人争孩子争的是血脉,老人爱孩子,法院认可,但是,除非母亲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具有虐待或其他侵害未成年权益的行为,否则爷爷奶奶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毕竟母亲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子女与母亲一起成长更有利于其身心发展。(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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