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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运钞车司机劫走600万一审被判15年 已提出上诉

2017-11-16 20:41 编辑:TF008 来源:澎湃新闻

11月16日下午,澎湃新闻从李绪义辩护律师王殿学处获悉,辽宁运钞车劫案被告人李绪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此前,辽宁营口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李绪义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11月9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绪义抢劫案。

澎湃新闻从营口中院承办此案的周姓法官处证实此消息,周姓法官称,16日下午已接到李绪义的上诉状。

李绪义在上诉状中认为一审量刑畸重,请求进一步从轻处罚。其辩护律师仲若辛和王殿学认为李绪义家因被拖欠工程款陷入三角债困境,他因生活逼迫铤而走险,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李绪义因为身处三角债困境,最后走上这条路,理应属于“特定原因”。

此外,李绪义辩护律师还认为,李绪义妻子带警察实施抓捕,按照最高法院规定至少应当比照自首从轻,一审法院未比照自首从轻有误。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11月9日,营口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营口中院一审审理查明,2016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绪义驾驶运钞车押运过程中,故意未按规定押运路线行驶,将运钞车开至大石桥市星河国宝小区西侧路段,用事先准备的枪状物体威逼同车四位押运员,并抢走两位押运员的押运枪支,并将四人用胶带捆绑制服,后将运钞车开至大石桥钢都管理区丰华颐和村小区地下停车场。在停车场内,李绪义从运钞车内抢走三个款袋,内有现金共计600万元,后逃离现场。李绪义将所抢部分赃款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涉案赃款全部追回。

对于李绪是否存在自首情节,营口中院审理认为,公安人员在李绪义妻子配合下对其住宅进行搜查,躲藏家中的李绪义发觉后立即藏入卧室床下,后被公安人员发现并抓获。法院认为,李绪义当时并无自动投案的意愿和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其确已准备去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李绪义的妻子在不知道李绪义躲藏在家的情况下,配合公安人员对自家住宅进行搜查,并抓获李绪义,对案件侦破有积极作用,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另外,对于辩护律师上述所提“特定原因”,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绪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运钞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抢劫银行,且在案发前已经决意实施抢劫作案,系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行为。李绪义虽有巨额家庭债务,但不能以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抢劫犯罪行为,来达到缓解债务压力的目的,“不触碰国家法律底线,这才是对自己和家庭真正负责的态度”。另外证人证言证实,李绪义在案发前即承诺在案发当日还款,事先还准备了作案工具,对于律师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营口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李绪义抢劫运钞车、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也不具备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特殊情况。但李绪义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经查属实,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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