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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盗挖古墓未得逞被判刑 掏20余米盗洞没挖到文物就被抓获

2017-12-01 12:05 编辑:TF003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12月1日讯,用买来的探测仪,郭某等人在石景山隆恩寺附近实施盗墓,开挖了一条长达20余米的盗洞,还没来得及挖到任何文物,就被警方抓获。昨天下午,本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并宣判,郭某等三人因盗掘古墓葬罪未遂被判处管制2年至8个月不等。

买来探测仪寻墓葬

郭某原是河南郑州某厂的职工,因患喉癌病退,在北京求医期间,他认识了从事盗墓的“老四”,并通过“老四”联系到了岳某。在一通电话中,岳某和郭某商议,在石景山隆恩寺附近盗掘墓葬。

岳某告诉郭某,附近有些墓葬在民国时期就被盗过。在隆恩寺山上转了几圈后,郭某决定就在此下手。他花费7000元购买了可以探测金矿、玉石的探测仪,通过仪器的探测确定了挖掘地点。

今年4月,郭某叫来自己的养子李某,又雇来刘某、张某帮忙。挖掘盗洞需要的锤子、铁锨、头灯等工具,郭某也一并采购完毕,并特意在隆恩寺附近租了两间平房,供几人居住。

由于上山的入口在某大院内,岳某特意联系了一辆有大院通行证的黑车方便通行。起初他们在白天挖掘,但恰逢清明时节,上山祭拜的百姓较多。为了隐蔽行踪,郭某决定改在晚上进行盗挖。

只要天气好,几人便晚上七八点钟上山,趁着黑夜挖掘,凌晨4点下山离开。郭某负责操控探测仪,确定挖掘方向并指挥,李某等人挖掘盗洞,并将土运出洞口,丢弃在附近。山体石头太多,靠人力难以挖掘,郭某又采购了发电机、电镐用于挖掘,每天能向前推进几十厘米。

所盗墓地是3座僧人墓

盗墓断断续续进行了一个半月,几人对自己的盗掘行为丝毫不加掩饰。有关部门在巡查时发现了盗洞,在几人被抓获时,盗洞已经挖了20余米,但未触及到塔基和地宫,挖出的两块“水晶”和“玉”经鉴定也均为普通石头。

北京市文物研究所出具了调查说明,确认盗掘现场附近为三座古代墓塔塔基,初步判断为隆恩寺僧人墓地。该区域地下文物埋藏较为丰富,文物部门曾在盗洞东侧发现清代宗室墓葬,具有较为重要的文物价值。

石景山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岳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故提起公诉,李某、张某实施犯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昨天下午,郭某、岳某、刘某在石景山法院出庭受审。

盗墓未遂被从轻处罚

岳某、刘某均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郭某始终不认罪,他坚称自己不懂盗墓,开挖盗洞的目的是寻找玉石矿。但警方的侦查录像显示,现场盗洞仅可容一人通过,且盗洞已经挖穿一处院墙。

检察官表示,郭某等人选择文物较多、分布较广的地点盗挖,且为了躲避群众选择夜间进行,并采取开掘盗洞的方式挖掘,手段与“开采玉石”的目的不符。

谈到盗墓的目的,岳某说,他妻子患上了乳腺癌,为了赚钱他才想到了这个主意。他自己没有相关的文物知识,寻找墓葬全靠郭某的仪器。

“古墓葬是中华五千年文明史的见证,是先人留给我们的财富,一旦流失,极难追回。”检察官表示,郭某等人的行为侵犯了文物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古墓葬的所有权,应依法予以惩处。

经审理,石景山法院认为,郭某、岳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但因三人未挖到墓穴及塔基地宫,没有涉及古墓葬文化层,未损坏历史、艺术、科技价值,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郭某、岳某为主犯,刘某为从犯。故一审判决郭某管制2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岳某管制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刘某管制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三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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