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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修订“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将实行 高中生替考可能被开除

2018-02-07 12:06 编辑:TF003 来源:北京晚报

2018年2月7日讯,2月26日起,本市将实行新修订的“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后的办法倡导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奖励方式;同时明确了不同处分的适用类型,并新增了学生申诉部分。此外,对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可撤销处分;处分撤销时,可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

奖励记入综合素质评价

市教委表示,现行的《北京市中小学奖励和处分办法》是由北京市教育局1991年印发。历经二十多年,该文件的上位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已作了修订和调整,因此其很多条款已经不适应首都教育发展的新形势。

据了解,修订后的办法在奖励部分,删除了关于个别奖项奖励的条件和办法,仅对学生奖励做出原则性指导,倡导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奖励方式。奖励的方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品或奖金等,奖励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学生档案。

高中生六种情形可被开除

在处分部分,办法明确了不同处分的适用类型: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涉及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报学校所在区教委备案。

市教委表示,考虑到各区和学校差异,没有一一列举各种奖励和处分的具体适用情形;仅对最严重的处分“开除学籍”做出比较具体的限定,以留给各区和学校更多的弹性空间。办法规定,对于高中生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犯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的;在省级及以上考试中,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影响恶劣的;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确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处分

修订后的办法通过各种措施来保证处分的恰当和合理性。办法明确,处分学生要根据情节轻重、承认错误和决心改正的态度以及年龄等因素确定。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有较大争议或存在疑点的,学校应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对于陈述和申辩的学生,不得对其加重处罚,陈述中发现又有其他违纪行为的除外。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和退学。

此外,对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可撤销处分,并在处分公布范围内予以公布。撤销处分的时间一般在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三个月后,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半年后。处分撤销时,可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

新修订的办法强化了对受处分学生权利的保护,并专门增设了学生申诉内容。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牛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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