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2月6日电 (记者 申冉)“发工资福利包医疗费还组织‘企业旅游’购买高档奢侈品,这样的‘企业’竟是犯罪集团”,6日,江苏省高院通报,该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该案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涉黑组织被认定为“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据二审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上诉人陶某、陶某某先后聚集刘某某及赵某某、邓某军等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非法承接工程,形成一定原始积累。2010年开始,陶某、陶某某为进一步扩大组织影响,攫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又先后聚集李某某、刘某起、王某旋、郭某永、王某、张某等人,逐渐形成了以李某浩、王某旋、刘某起、赵某增为骨干成员,刘某某、王某、郭某永、张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明确分工、制定纪律,在非法从事房地产经营、非法采矿过程中,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破坏军事设施、故意伤害及违法拆迁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其中,违规建设商铺及住房4万余平方米,价值4000余万元;非法开采矿石18万余吨,价值510余万元。
陶某、陶某某将上述违法所得用于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高档消费、旅游以及提供作案经费、购买作案工具等,并在组织成员受伤后提供医疗费和经济补偿,在组织成员涉嫌违法犯罪时,为组织成员摆平事端,寻求非法保护,以维持该组织的发展和稳定。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争抢建筑工程或土地、违法拆迁、违规开发房地产、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其非法拆迁行为导致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张集村五组村民51户200余人长达6年没有居所。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害及生态环境恶化。上述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和生态环境,在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
2017年12月29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陶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破坏军事设施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认定被告人陶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拘役不等的刑罚。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各被告人的亲属及各界群众共100余人旁听了宣判。(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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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黑社会受审 肆意伤害他人强取他人财物总成恶劣影响
5月9日至1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群羊、宝小卫、孟看看等26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进行公开审理。
经查,2004至2013年间,为扩张势力范围,被告人朱群羊先后笼络了宝小卫、孟看看等人,相继介入了引汉济渭工程和黑河治理工程的施工,各被告人以开设赌场、承揽工程为主要获利手段,并由此实施了一系列为争强斗胜、聚敛钱财而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朱群羊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检方指控,该犯罪组织在2004年至2013年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暴力追讨赌债,肆意伤害他人,强取他人财物,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影响。
检方认为,以被告人朱群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了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被告人朱群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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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典型翻案 言词证据前后发生大转变致大逆转
事后调查显示,当天参与袭击的出租车司机中有多人喝了不少酒,其中一名司机还是涉嫌持刀抢劫的在逃罪犯嫌疑人。
据此,铁东区人民法院认定,孙宝国、孙宝东在遭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反抗,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伤害犯罪,但系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处罚。最终,二人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孙宝国获刑3年、缓刑3年,孙宝东获刑1年、缓刑1年。
但15年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份截然不同的判决。“防卫过当”变成了“故意杀人”——孙宝国被判以死刑、立即执行,孙宝东被判无期徒刑。
孙家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在2013年吉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中,依然认为是“故意杀人罪”,孙宝国被判死缓,孙宝东被判有期徒刑15年。
20年间,这起案件的证人证言发生了巨大“反转”,致使案件性质从“故意伤害罪”变为“故意杀人罪”。
今天的宣判中,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认为,吉林省高院认定故意杀人罪的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2008年1月,长春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队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多个批示称,长春市有一个“以孙宝国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当年的媒体报道称,该案引起吉林省公安厅领导的高度重视。时任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史力指示,该案转吉林市公安局侦查办理,并列为省公安厅督察案件,孙氏家族涉黑团伙犯罪及涉内案件一并彻查,办成“铁案”。
2008年孙宝国和孙宝东被刑拘。两年多侦查中,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孙宝国和孙宝东所涉嫌的罪名越来越多,孙氏兄弟被牵涉到的亲友也越来越多。到了2009年,吉林市警方将侦查的目光转向鞍山火车站案件。
这起十多年前判决已生效的旧案因“涉黑”被重提,后被改判以重刑。
有报道显示,吉林市警方除讯问孙氏兄弟以外,还曾在3年时间里7次往返鞍山,“访过了数百名证人和群众”,办案刑警因此被媒体誉为“打黑尖兵”。案件随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时隔13年,该案的证人证言发生了巨大变化。
裴某某、高某某、罗某某等四名被害人1996年证实称自己是被刀刺中后才跑开,到了2009年则变成了看见刀就跑开,在跑开的过程中被刺中。
2009年于刚义、张强昌两名新证人作证称,看到孙氏兄弟持刀疯狂追打被害人十多分钟,追到一个扎一个。
当年和孙氏兄弟一起去鞍山采购钢材的会计陈秀芳,证言则从1996年称看到很多人拿着大板凳围堵孙氏兄弟,变成了鞍山市公检法机关接受了请托。
今天的宣判中,最高法认为以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存疑。判决称相隔19年才出现的新证人,当年是否真的在案发现场,为何1996年未作证,均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且新证言得不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的印证,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孙宝东的辩护律师张铁雁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现场证据没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言词证据前后发生这么大转变,导致案件定性发生巨大反转,吉林省两级法院至今未给出合理的解释。
鞍山火车站案件被并入“涉黑案”,“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无疑加重了“涉黑”的分量。
在此前围绕该案的法学专家研讨会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陈兴良曾表示,这是他见过最离谱的黑社会案件。
当年的16名被告人中如今有9人被改判无罪,而其他7名被告的实际服刑期限也都已超过了此次改判的刑期。胡云腾当庭告知,所有被告都有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来源:视界网)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