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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自认有罪 为何法院却判他无罪

2018-02-13 11:27 编辑:TF003 来源:北京晚报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刘某将伤者送往医院,但其并未及时报警并以筹钱为由离开医院,仅由其母亲代为看护伤者情况。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离开医院的行为应评价为交通肇事逃逸,故对其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制图 耿争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刘某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判决。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故其行为不成立犯罪,判决刘某无罪。

事故
交通肇事撞人后 称筹钱离开医院

2015年4月18日凌晨1时许,刘先生在过马路时,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在地,当时便昏迷不醒。意识到自己撞了人,司机刘某急忙下车,和刘先生的女友一起将刘先生送往医院。

刘某回忆,当天晚上他开车接到朋友田某后,在路上行驶时,对面行驶来一辆开着远光灯的大客车,随后刘先生的身影便出现在了大客车前面,“很突然,我踩刹车的同时向右打方向躲闪,但还是撞上了”。

路上,刘某询问刘先生的女友是否需要打电话报警,但对方表示先救人要紧。

就在刘先生接受抢救时,抢救室外,司机刘某将自己的母亲叫到了医院,向刘先生的朋友表示他要筹钱垫付医药费,因此让母亲代替他在医院等候手术进展。

“刘某当时也找我借钱了,我没有钱,伤者那边的人给他的车拍了照,让刘某去找钱。”当天乘坐刘某车辆的田某说,刘某还对伤者朋友保证,花多少钱都要治,钱由他想办法。

在刘某接受手术时,其女友报了警,但在民警到达时,刘某已经离开了医院。刘先生的小姨回忆,当天凌晨4点她赶到医院时,只见到了刘某的母亲。因为伤情较重,刘先生被转往天坛医院治疗,期间,刘某的母亲留下联系电话后也离开了医院。

经诊断,刘先生受伤致脑内血肿,多发性大脑挫裂伤伴出血,脑室内积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先生所受伤情为重伤二级。

探望
会面未达成一致
伤者家属不满意

不过,刘某并未从此消失。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刘某的母亲就回到医院,为刘先生垫付了6万元的住院费,并在手术结束后向家属支付了2.5万元的手术费、生活费。

“那天我也到了医院,但在车上没敢下车,怕伤者见到我激动。”刘某说,他让母亲征求了伤者家属的意见,得到对方同意后,第二天,他探望了受伤的刘先生。

但刘先生的家属对这次会面并不满意。

“他说自己的车有50万的保险,要我们给他做个证,说当天他没有逃逸。”刘某的小姨说,刘某请对方家属向警方证明事发时他并未逃逸,并以此作为垫付5万元住院费的交换条件,但家属要求刘某至少需要交10万元,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刘某便离开了医院。

投案
交管部门认定肇事逃逸 司机被公诉

事故发生4天后,刘某到朝阳交通支队劲松大队投案。

2015年8月24日,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存在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按规定避让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确定刘某为全部责任,刘先生无责任。

交管部门认定刘某的行为属于弃车逃逸的依据是,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抢救受伤人员时没有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将刘某起诉至法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刘某并不持异议,辩护人也为他进行了罪轻辩护。

然而,公诉机关与法院在定罪问题上却产生了意见分歧。

公诉机关认为,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医院应视为事故现场的延续。案发后,刘某也并未履行报警义务,而是私自离开医院,民警到场后其手机也无法接通,不能排除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即使刘某的母亲代为在医院陪同,也不能免除刘某自身的法律责任。

一审
并未逃离事故现场 不构成肇事逃逸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朝阳法院认为,虽然刘某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根据法律规定,因交通肇事导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认定其有罪,必须证明刘某同时存在逃逸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在主观上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而刘某在事故发生后,首先采取了及时救治被害人的措施,同时,在刘某离开医院时,其母亲和妹夫仍在医院看护伤者。

刘某称他离开医院是为了筹钱,公安机关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也显示,事故发生当晚,刘某的妹夫、表哥、朋友、同事等多人都确实接到过刘某的借款电话,刘某的表妹还证明,事故发生后几个小时,刘某就到了她家借钱。

案发后的几天里,刘某确实陆续为被害人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事故发生后,刘某还曾到医院探望被害人,在刘某投案前,被害人的家属也能与刘某保持畅通的联系,最终,刘某主动投案自首。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刘某案发后离开医院的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

同时,刘某离开了医院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逃离事故现场”是不符合的。事故发生后,刘某没有保护现场的原因,是为了第一时间驾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主观上没有逃逸的故意,不能据此对其责难。

法院认为,法律之所以将交通肇事逃逸列为入刑的条件之一,目的是为了避免肇事司机将受害人遗留在事故现场而自己逃跑,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的情况发生。刘某让亲属留在医院配合工作,可见其没有逃避责任的主观动机。

综合这些理由,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无罪。

二审
检察院抗诉 终审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抗诉。除坚持起诉意见外,检察机关还指出,被害人女友曾对公安机关表示闻到刘某身上的酒气,故刘某可能为了逃避酒精检测而逃离现场,若对刘某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不予认定,容易放纵犯罪,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

但对于这一观点,仅有被害人女友的证言佐证,刘某的亲友均表示未察觉当晚刘某饮酒。相反地,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刘先生在事故发生时,体内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100.9毫克,因此三中院认为,证人所称“酒气”的来源不能确定,刘某是否饮酒事实不清,法院不能认定。

经审理,三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救助和报警均为肇事者的基本义务。但刘某并没有逃避救治和赔偿责任,虽然他没有主动报警,民警在医院也未联系到刘某,但其母亲明确向民警反映了刘某的身份情况和联系方式,刘某本人已经在公安机关的掌握范围内。

肇事者是否及时履行义务固然重要,但并非是法院判定其真实意图的唯一因素。最终,刘某主动投案,也证明他具有接受处理的主观意愿。综合整个事件过程,不能因刘某在案发四天后才投案,就抹煞其愿意承担责任的客观事实。三中院裁定维持了刘某不构成犯罪的判决。

法官结语
肇事者对伤者的关切
法院应当予以积极评价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表示,司法若不能对公民的积极行为进行回应,那么公平正义也无从谈起。不论被告人是源于内心的愧疚还是出于对法律的敬畏,只要能够第一时间尽最大努力挽救被害人的生命,表达对伤者的关切,这种行为就应当予以积极的评价。

而刑法独特的严厉性,决定了其在适用时必须谨慎、谦抑,惩罚犯罪需要证据的确实、充分,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因此三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了刘某不构成犯罪的判决。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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