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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挺后人诉自媒体名誉权纠纷案 法院判被告公开道歉并付10万元

2018-09-28 13:27 编辑:TF008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今日对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正光等人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摩摩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判决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的内容将叶挺烈士《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

该视频于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6日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传播后,多家新闻媒体对此予以转载报道,引起了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

法院认为,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在狱中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叶挺烈士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经获得了全民族的广泛认同,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叶挺烈士享有崇高声誉的基础。西安摩摩公司制作的该视频篡改了《囚歌》内容,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不仅给叶挺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叶挺案审判长:案涉视频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宣判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长王娜娜就此案审理中涉及的问题及案件产生的意义,进行了答记者问。王娜娜表示,案涉视频侵害的不仅仅是叶挺个人的名誉,也侵害了由英雄人物的名誉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

审判长: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被告制作及上传涉案视频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审判长:本案中,被告作为自媒体运营商,尤其是作为具有一定网络创作能力和能够熟练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信息科技公司,理应充分认识到《囚歌》所体现的精神价值,更应预见到案涉视频的制作及传播将会损害叶挺的名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在此情形下,被告有能力控制视频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布并上传,其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

记者:被告的侵权行为在侵犯叶挺名誉的同时,是否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审判长: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在狱中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叶挺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该诗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经获得了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叶挺享有崇高声誉的基础。

在此意义上,案涉视频侵害的不仅仅是叶挺个人的名誉,实际上也侵害了由英雄人物的名誉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本案的意义及启示有哪些方面?

审判长: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案涉视频对《囚歌》内容进行了篡改并通过网络平台的快速传播,引发了各界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英雄烈士名誉的高度关注,如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聚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亵渎。网络创作不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以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也是任何一个公民以及市场主体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案涉行为及近年网络上频出的类似行为,不仅侵犯了革命先烈及其后人的人格尊严,也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作为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侵犯名誉纠纷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对违法侵害革命先烈人格利益的行为加以惩罚和制止,在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同时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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