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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强奸犯被公诉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通报

2018-10-10 10:03 编辑:TF003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发表了一篇题为《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一名16岁少年涉嫌强奸一名17岁少女,后检察官将双方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委会和解,小赵家属赔偿小花家8万元,后小赵被取保候审。该文一经发布就引发舆论争议,昨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通报称,嫌疑人小赵已被检方提起公诉。

少年涉嫌强奸少女后被取保候审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文章称,16岁的小赵是一名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案件移送到鲁山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官发现小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仍然存在模糊认识,被害人及其父母情绪也很激动,检察官在审查卷宗、讯问小赵之后,7月24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文章称,小赵和小花都是未满18周岁的在校未成年人,为贯彻落实“双向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办案检察官一方面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小花进行专业心理帮扶;另一方面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

之后,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最终,双方父母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接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又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

河南检方通报称嫌疑人被公诉

鲁山县检察院这篇文章一经发布,立刻引发争议。

昨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通报称,小赵强奸一案,由河南省鲁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7月17日提请逮捕,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于7月24日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强奸犯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8月27日,案件移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赵某为16周岁未成年人,系在校初中学生,本人认罪悔罪,办案机关经听取被害人方面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依法将赵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9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通报称,审查起诉期间,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微9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报道。但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及隐私,办案程序尚在进行,此间进行报道是错误的,并且报道中多处表述错误、用语明显不当,造成十分不良的社会影响。河南省检察院已责成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认真整改,吸取教训。

律师称刑事和解不等于结案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在这些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刘昌松表示,刑事和解并不代表案件就结束了,它只是一个流程,而不是结案。达成刑事和解只是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一个条件,并且当时只是变更了强制措施,而不是解除,由逮捕变成了取保候审,小赵是必须随传随到的。实践中,达成刑事和解以后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罪轻不起诉,另一种是起诉到法院。因此本案中,检方对小赵又提起公诉,至于本案的最终结果还要等法院的判决。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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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一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专家:强奸罪不得诉讼和解

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按照文章里的表述,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了和解。目前,在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等渠道,已找不到引发争议的那篇文章。鲁山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昨天向记者表示,相关部门正对事件进行研究。

未成年强奸案在检察院调解下和解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文章说: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据平顶山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10日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

但这篇文章同时提到,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昊要“最大限度地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于是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强奸罪依法不能进行诉讼和解

强奸未成年少女这样恶劣的案件能否调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一定的灵活度,但是严格说来,关于《刑事诉讼法》诉讼和解的制度并不包含强奸犯罪这样的罪行。所以仅就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和解制度来说,这是不能进行诉讼和解的,检察机关当然也不能进行调解。值得注意的是,在鲁山检察院的文章中仅提到:“是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在法律人士看来,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审结。

也就是说,鲁山检察院对于该案件介绍中提到的“和解”,从法律上来说,不等于不用负刑事责任、更不等于案件的审结。

对未成年犯罪“一味宽容是种偏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味地强调宽容宽厚,实质上是一种偏离:“有些未成年犯罪情节非常恶劣、性质也相当严重,过于宽厚可能给社会释放不好的信号。从很多案件来看,一些政策是向有利于加害一方的倾斜的。所以社会上就会有一种担忧,可能会加剧未成年犯罪的势头。”

“舆论不要左右司法判决”

一篇由前公诉检察官针对该案所写的文章中提到:“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拒不认罪、拒不赔偿的,被害人除了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坐了几年牢之外,得不到任何的赔偿。所以,有些时候,检察官会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督促’。”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表示:“我觉得舆论还是不要左右司法的判决。‘结果是什么’我觉得是第二位的;产生结果的理由是第一位的。产生结果的理由,必须有理有据,合法合情合理,所以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司法裁判,都必须把理由讲清楚,合乎逻辑,合乎法律。”

综合央广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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