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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要寻找幸福“黄昏散”增多 法官:子女应多理解

2018-10-16 20:02 编辑:TF011 来源:北京晚报

如今,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再次走入婚姻的围城。与此同时,在全国离婚率逐年上涨的情况下,老年人离婚数量也呈现逐年上升之势。

插图/王金辉

从北京法院裁判文书检索系统来看,近十年老年人离婚纠纷数量稳步上涨。

一方面是有些多年在生活中磕磕绊绊的老夫妻熬不过“退休之痒”,考虑到已将孩子抚养长大,决定解除痛苦婚姻的枷锁;

另一方面是再婚后的老年人在婚姻中重新遇到了感情、财产的纠葛。此外北京晚报记者还了解到,越来越多的子女尊重老人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而法院也同样审慎对待老年人离婚诉讼中涉及家庭特别是子女财产纷争的“感情外”选择。

六七十岁老人离婚案超三成

当前,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已达2.41亿,占总人口比重达17.3%,老龄化社会已经逐步到来,其中“黄昏散”现象也越来越多。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当前60至70岁的退休老人离婚诉讼案件约占一年全部离婚案件的30%。

张言玉老先生年初刚退休,就在家里声明要同老伴离婚。

张老先生心思细腻,妻子性格火爆,两人的生活在二三十年间经历了“唇剑舌战”、“你爱怎样就怎样”、“各自为营”几个阶段,直至儿女长大。

退休后,张老先生对大女儿张女士和小儿子张先生终于严正声明:

我早就和你妈没有感情了。以前你们还小,我只有忍着,现在你们都大了,我要寻找自己的幸福!

张女士知道父母这些年一起过得不易,自己心里很矛盾,为父母的婚姻感到惋惜,也对父母感情结束后可能进行家庭重组等方面有所担忧。

但经过一番思索之后,还是支持了父母离婚。在多次沟通之后,张女士的父母最终和平分手。

北京海淀法院的林挚法官告诉记者,

在老年人离婚案件中,还有其他类似张老先生这样的情况,虽然夫妻性格不合,但为了子女的未来,宁愿将就地过日子,当眼看孩子长大,觉得已尽到抚养义务时,才开始考虑离婚,却担心子女们不乐意甚至阻挠。

不过,现在更多的子女还是像张女士一样,虽然为父母的离婚感到纠结,但最后还是赞成父母的离婚决定,希望二老后半生去追寻自己的幸福,这也是作为子女对父母最好的关爱。

“走婚”可能催生更多矛盾

然而,目前仍有不少子女反对父母离婚,对父母再婚更是加以重重阻扰。在“黄昏恋”人群里,就出现了一些“走婚”老人。

为了避免财产争议,尤其是将来子女继承财产的纷争和麻烦,这些老人不敢或者不愿领证结婚,只选择搭伴同居,认为这样对自己和子女都是最好的选择。

王老先生的发妻去世后,他雇用了同样丧偶的赵大妈做保姆。两人日久生情,但对结为夫妻又心存顾虑,所以选择同住。

不料,在一次共同外出游玩时,王老先生意外死亡,事故责任方赔偿了20多万元。赵大妈取得了这笔赔偿款,不久便被王老先生的儿子小王告上法庭,指责她将王老先生及其继承人的财产据为己有,并索要赔偿款。

赵大妈认为自己与王老先生相伴多年,也照顾了“老伴”多年,有权利使用赔偿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王老先生和赵大妈是同居关系,赵大妈不具有继承资格。王老先生的赔偿款应由其儿子继承。

不少案件中均涉及“走婚”老人。

林挚法官认为,

这些老人想要寻求情感寄托,又基于对子女的关爱,为了尽量避免再婚过程中常见的财产争议以及对待子女等观念的分歧,他们就“顾全大局”地选择了看似“两全其美”的“走婚”方式。

“走婚”,看似是避免各种矛盾的最佳方式,实际上却可能催生更多的矛盾。

因此,从理性的角度而言,老年人在选择领证再婚时可提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以尽可能避免潜在的财产矛盾发生。

子女干涉老人现象有所缓解

老年人还有一种“被迫”离婚,即子女起诉要求确认再婚的老两口婚姻关系无效。

为了感谢照顾自己同居多年的吴女士,两年前李老先生终于登记结婚。而李老先生的儿子小李认为吴女士觊觎其父的财产,是在父亲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登记的,遂将父亲和吴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老婚姻关系无效。

庭审过程中,吴女士提交了李老先生书写的证明信,证明二人自愿结为夫妻。

最终,法院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认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值得称道的变化是,从近期审结的案件来看,子女直接干涉老年人婚姻的现象有所缓解。

徐老先生在网上认识了杜女士,为了减轻子女照顾自己的压力,在增进双方了解、共同旅游之后,老人和两个儿子沟通,希望和杜女士结婚。两个儿子考虑后都予以支持。

虽然后来徐老先生和杜女士是因生活习惯不合等理由起诉离婚,但各方都在积极地沟通、协商,以形成最理想的结果。

再婚老人离异常与子女相关

年逾九十的杨老先生去年向法院起诉离婚。

老人称,他和现已八旬的黄老太是在古来稀的年纪经人介绍走到一起的,双方无共同子女。

重组家庭期间,双方矛盾渐生,还发生了肢体冲突,现在夫妻关系已破裂,他们已经分居了一段时间。但黄老太表示双方尚有感情,其实主要是双方子女之间的矛盾。

原来,二老均未经对方同意,便将夫妻共同存款分给自己的子女。法院充分调查事实后,认为两位老人给付子女财产问题不应成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且双方离婚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于是最终驳回了杨老先生的诉讼请求。

另一位九旬高龄的秦老先生也将相伴六十余载的发妻李老太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秦老先生称,近年来自己生病,李老太不管不问,还把他安置在祖宅中,无人照料。二儿子将他接到自家,其间李老太不给他共同住房的钥匙。秦老先生认为李老太遗弃和虐待,导致夫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进行相关财产处置。

对此,李老太表示很委屈,坚称“没遗弃老头子”,也一直要求老伴回到共同的房屋居住。

经法院调查了解,发现二老分开居住并非由于感情不和,而是对是否住在子女家产生争议。李老太希望和老伴住在自己家里,而秦老先生希望住在二儿子家中,方便就医治疗,子女也可以帮助照顾自己。

法院认为这主要是房屋居住问题导致的家庭成员关系不和睦,并非感情破裂。最终,法院驳回了秦老先生的诉求。

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倡导并保护婚姻自由。

林挚法官介绍,

再婚夫妻间发生财产争议,多与子女相关。

老人基于对自己子女的关爱,常常会对另一方子女带有一点“防备之心”。而和谐婚姻关系的维护还需要夫妻相互理解、支持和包容。

老年人和年轻人一样享有争取自由和幸福的权利,法院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权利,但同时也会审慎对待老年人的诉讼请求和选择。

林挚法官认为,

《婚姻法》第四条强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无论是初婚还是再婚,均是如此。

晚辈一方面要从理解老人的角度出发,对于老年人想要再婚配的要求给予充分的尊重和更大程度的理解,尽可能为老人创造加深了解的机会,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慎的建议。

另一方面在老人重新成家之后,面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多从老人“手心手背都是肉”的角度,想想我们可以做些什么,或许将会避免许多矛盾发生。(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林靖

编辑:TF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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