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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其中一案发生在北京

2018-11-13 15:38 编辑:TF003 来源:北京晚报

在办理一起刑事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因违法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被判国家赔偿。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五起国家赔偿典型案例,而上面这起正发生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表示,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希望能充分体现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实现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宗旨,更有效地发挥国家赔偿工作保障人权、救济私权,规范公权,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

祝二军介绍说,考虑到此前已向社会发布过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批刑事冤错国家赔偿案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赔偿案件宣传较少,因此,今天的发布主要选择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其他类型国家赔偿案件。

记者注意到,五起典型案例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涵盖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案件类型包括一起媒体曾经报道过的错误执行赔偿——该案也是“最高法首次提审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结果以丹东中院给予一公司国家赔偿300万元当庭调解结案。此外,还包括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无罪羁押赔偿、怠于履职赔偿,以及一起正当履职不予赔偿的案例。

公安机关办刑事案件 违法扣押被判赔利息

【基本案情】

今天公布的5起国家赔偿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涉及刑事违法扣押的赔偿案件发生在北京。

案例显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刘学娟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于2010年6月8日对刘学娟予以刑事拘留,后经朝阳区检察院批准对刘学娟逮捕。期间,朝阳公安分局先后冻结刘学娟名下资金共计39万余元。刘学娟之兄代其向分局缴纳人民币600万元。

8月18日,朝阳公安分局以刘学娟涉嫌诈骗132.6万元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全部涉案款项639万余元一并随案移交。2010年12月21日,朝阳区检察院以刘学娟涉嫌诈骗132.6万元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11月7日,朝阳区法院经以诈骗罪判处刘学娟有期徒刑11年,罚金1.1万元,并将扣押冻结款项中的132.6万元发还某乡政府,1.1万元用于执行罚金,余款506万余元(含冻结账户期间孳息1万余元)则退回朝阳区检察院。2012年6月20日,朝阳区检察院将506万余元退回朝阳公安分局。

此后,某乡政府于2014年向朝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学娟返还238万余元补偿款。2015年5月11日,区法院认为刘学娟补偿评估报告中地上建筑物面积2247.01平方米为虚增面积,判决刘学娟返还某乡政府虚增面积相应补偿款238万余元。朝阳公安分局协助执行了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从扣押冻结款项中扣划了238万余元。

后北京市公安局复议决定,责令朝阳公安分局解除对剩余267万余元的扣押,发还赔偿请求人,并支付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公安机关在办理刘学娟诈骗案中,对涉案款项进行扣押并无不当。但在朝阳区检察院将判决未认定的人民币506万余元退回公安后,公安除协助执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扣划238万余元外,应将余款267万余元及时解除扣押并发还,其未予发还并继续扣押该款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对该款决定予以返还并承担相应利息并无不当,但在利息计算上存在一定错误,遂在维持北京市公安局返还26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的决定项目之外,决定再向刘学娟支付未按期返还被扣押款项所应支付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取扣押措施并无不当,但在被告人已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之后,其对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涉案财物亦应及时处置。如对未予认定的涉案款继续扣押,则有可能发生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介绍,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通过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官民关系”、调和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一方面救济了受损的私权利,一方面也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依法正当行使权力提出了反向的参照标准,同时也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公安机关办刑事案件 违法扣押被判赔利息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3日零时许,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接到杨其忠报警,杨其忠称邓永华将其位于南坪镇农业银行附近的烧烤摊掀了,要求出警。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李云和辅警张勇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邓永华在持刀追砍杨其忠,并看到邓永华持刀向逃跑中摔倒在地的杨其忠砍去,被杨其忠躲过。

李云喝令邓永华把刀放下,张勇试着夺刀未成。李云鸣枪示警后,邓永华持刀逼向李云和张勇,李云遂开枪,将邓永华击伤。

2014年6月23日,南川区公安局对邓永华所持的刀进行认定,结论为管制刀具。2014年6月25日,南川区公安局决定对邓永华涉嫌寻衅滋事予以立案侦查。2014年12月11日,经重庆市南川区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永华的伤属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对邓永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重庆市公安局复议维持该决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在警察到达现场后,邓永华不但不听从警察命令,反而在听到鸣枪警告后持刀逼向警察,导致被警察开枪打伤。从当时的情况看,邓永华的行为已危及到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故李云对邓永华的开枪行为具有合法性。据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对邓永华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体现出了在“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保障平衡。对于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当赔则赔,绝不护短,而对于依法正当履职行为也要给予充分的保护,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都能够积极依法履职尽责,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国家赔偿工作保障人权、匡扶正义,以及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双重职能。

服刑期间被狱友打死 监狱未尽责被判赔偿

【基本案情】

2003年3月24日14时30分许,牡丹江监狱二十二监区四分监区在毛纺厂修布车间出外役,该监区担任小组长的服刑人员赵玉泉因他人举报服刑人员苗秋成挑容易修的布匹,将苗叫至修布机旁边过道上,辱骂训斥后用拳击打其头部数分钟,直到将其打倒在地。在此期间,车间内负责监管罪犯劳动生产安全的原四分监区监区长焦立明未尽监管职责,未进行巡视和瞭望,直至苗秋成被打倒昏迷后才组织人员将苗秋成送往医院救治,苗秋成经抢救无效于2003年3月28日死亡。

2008年10月23日,牡丹江中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赵玉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18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焦立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2013年4月18日,宁安法院经再审程序,维持宁安法院焦立明案刑事判决。

【裁判结果】

苗秋成父亲苗景顺、妻子陈玉萍等人据此向牡丹江监狱申请国家赔偿。牡丹江监狱作出答复函,以苗秋成死亡系其他人犯殴打所致为由,对苗景顺不予赔偿。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复议维持该不予赔偿决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苗秋成在牡丹江监狱服刑期间,被其他服刑人员殴打致死,监管人员焦立明因未及时制止,存在疏于监管的行为并被判处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故牡丹江监狱未尽到监管职责与苗秋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牡丹江监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决定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支付苗景顺、陈玉萍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0.5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万余元,以上共计赔偿48.5万余元。

【典型意义】

祝二军介绍,近年来,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实践中,对于监管人员自身违法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应予国家赔偿并无争议,而对于监管人员怠于履职,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则存在不同看法。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怠于履职行为,确定了应当由国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原则,对国家赔偿责任理论与实践予以适当补充。

“此类案件的缘起并非由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暴力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使用暴力所致,故亦应结合该具体情形,综合衡定该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适当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 祝二军说。

记者 张蕾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TF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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