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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母亲获刑3年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2500余万

2018-11-14 13:51 编辑:TF015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据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欢母亲苏银霞被判有期徒刑3年。

山东省高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资料图,新华社供图

苏银霞为备受社会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当事人于欢的母亲。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振永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被告人程笑、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雅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8.85万元。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赛雅公司、张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7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开展涉案款项的追缴、动员退交工作。截至目前,案发前尚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通过散发宣传彩页、到赛雅等公司参观考察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振永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笑作为赛雅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源大公司、赛雅公司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但赛雅公司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在源大公司的单位犯罪中,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共同犯罪,于西明预谋、策划、指挥并实施全部犯罪,于家乐参与预谋、策划并实施全部犯罪,苏银霞参与预谋、策划、并积极协助实施全部犯罪,三人均系主犯。与于西明相比,于家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与于家乐相比,苏银霞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于西明归案后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于家乐、苏银霞均当庭翻供。赛雅公司于案发后主动退交其参与非法吸收、需要继续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酌情从轻处罚。在赛雅公司的单位犯罪中,张振永与程笑共同犯罪,张振永起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组织赛雅公司退赔全部集资款项,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并经判前调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程笑在与张振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免除处罚。樊正安在与源大公司、赛雅公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其所参与的非法吸收款项已于案发前全部返还,予以免除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等40余人旁听了宣判。

延伸阅读:

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终审维持原判

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尘埃落定。今天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学占获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成员被判处两年至20年有期徒刑不等。

2017年3月,“于欢故意伤害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同年8月,该案背后的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8年5月,东昌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10名被告人及3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聊城中院今天作出的二审裁定显示,该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同。

聊城中院认为,吴学占纠集杜某某、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吴风志、林飞、杜建岗、吴洪艳,自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吴学占为组织者、领导者,赵荣荣、李忠为骨干成员,人数众多的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高利贷、强迫交易、承揽建筑工程等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在冠县东古城镇区形成重大影响。

该院认定,吴学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吴学占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侮辱妇女,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且系聚众强制侮辱妇女;纠集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已中标的工程,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纠集组织成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具有侮辱、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吴学占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二审裁定书多次提及于欢案的相关情况。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聊城中院认为,吴学占等人未经于欢父母同意,擅自找开锁公司将于欢母亲苏银霞住房门锁更换,安排郭某某等人入住或看管,并将该住房内的家具强行拉走,吴学占等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关于非法拘禁罪,聊城中院认为,吴学占团伙部分成员去于欢母亲所在公司讨债期间,对苏银霞、于欢进行控制,限制二人自由达6小时,并对苏银霞、于欢实施侮辱、殴打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吴学占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成员实施的这起犯罪承担责任。

聊城中院公开表示,该院在审理吴学占涉黑案当中,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认定和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坚持依法从严,坚持宽严相济,坚持权利保障。此外,因吴学占拒绝出庭,法庭在莘县看守所对吴学占单独宣判。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中新网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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