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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密私家侦探如何跟拍“小三”:偷拍一天1千3

2014-09-12 09:25 编辑:admin 来源:网络

2014年9月12日讯,在你完全不知情的时候,你和家人的个人信息已经悄然在网上被售卖;迎面走来的路人扶了扶眼镜,你的样貌就定格在隐藏于眼镜里的摄像机中;自称快递员上门,不经意间套取你的信息。这不是谍战剧,它可能发生在我们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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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南都记者在天河检察院了解到,从2013年至2014年9月,该院共受理了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22件23人,被告人盗取的信息之全面,令人咂舌。

 

跟踪偷拍,一天1300元

 

陆海丰跟踪一个女人到了阳江,用“眼镜摄像机”和“望远仪”偷偷给她拍了照,被偷拍者毫不知情。

其实两人素昧平生,陆海丰对该女子感兴趣,纯粹是为了钱。

给他钱的是另一名女人,用陆海丰的话来说,那是他的“客户”。

“客户”在自己老公的手机里发现了一张女人照片,看起来很像是老公以前的外遇情人,怀疑老公与她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客户”不敢确认,于是她找到陆海丰。

陆海丰自称,2012年10月开始做“个体调查员”。接下这笔生意时,陆海丰已经从业半年多。“客户”将“目标”的部分信息资料提供给陆海丰,连同每天1300元的酬劳。

陆海丰需要做的是跟踪“目标”,瞅准机会,拍下“目标”的清晰照片,确认她是否就是“客户”老公的手机里的女人。

陆海丰很顺利地完成了任务,手机照片上的女子和他偷拍的女子是同一人。然而他没有收到酬劳,因为他还没来得及收款,就在阳江一家酒店被广州公安便衣民警抓获了。

 

假扮快递员,上门偷拍

 

这个27岁的浙江男子供述,从2012年5月始,他常住天河区龙洞东大街,取化名“陆海丰”,自称“个体调查员”或“私家侦探”,在网上以调查公司的名义招揽业务。陆海丰印了许多名片,在住宅和办公楼派发,如有客户联系他,便以调查公司的名义签订委托合同。

其自称,业务包括婚外情调查取证、商务调查、个人行踪调查和跟踪拍照取证。根据天河检察院的公诉材料,所谓的“业务”,不外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和跟踪。

“目标”的个人信息,陆海丰一般会找“同行”购买。谨慎的同行们通过Q Q交易,每宗业务为100至200元,交易完毕即删除Q Q好友关系,使用过的Q Q号将废弃。获取到的“目标”个人信息,再转卖给客户,每单赚取50至100元不等。陆海丰的第一笔生意就是这么做成的:2012年8月一个在国外生活的女子想找到失联多年的高中同学,陆海丰花了三四天时间找到那名同学的下落,获得了2000元钱的酬劳。

若要陆海丰亲自出马跟踪,价钱就要翻几番,每天800元至1300元不等。客户提供“目标”的部分信息,由陆海丰使用专用器材偷拍或录音,这种情况多用于调查婚外情等。

2012年年底,一名女客户怀疑老公有外遇,提供资料给陆海丰,让其跟踪她老公。陆海丰花了一个多星期的时间,终于拍摄到客户的老公进入到一家宾馆,陆海丰随后将这个情况打电话告诉女客户。后面的事,就不是陆海丰的业务范畴了,他收了4800元现金后便走人。

此外,陆海丰还曾假扮联通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快递送货员,到“目标”处用取证仪器偷拍照片,或者套取部分资料。

 

几乎所有公民信息都能窃取

 

陆海丰非法获得的公民信息中,既包括身份证信息、户籍地址、车辆情况等基本信息,也包括入住酒店信息、港澳出入境情况等行踪信息。

天河检察院经办检察官梁海冬称,这些信息从一般途径是无法获取的。

检察官梁海冬同期经办的另一件类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了“目标”的姓名、性别、照片、出生日期、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车辆信息、个人信用报告、电话、配偶名字、全家人的户籍资料等等各种公民信息,“几乎涵盖了公民应有的所有信息”。

检察机关认为,两宗案件中嫌疑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个人隐私,且情节严重。最终天河法院于去年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陆海丰有期徒刑10个月并罚金1万元。另一宗案件的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情节严重则涉嫌犯罪

 

私家侦探偷拍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嫌违法?天河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普通公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表示,构成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提是“情节严重”,但由于针对该罪名一直没有出台司法解释,所以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规定。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如果一次性购买大量他人的电话号码,比如上千个,就属于“情节严重”。再比如陆海丰案中,陆海丰有跟踪和偷拍等行为,也认为其“情节严重”。

检察官梁海冬还指出,在陆海丰的案件里,仅依据其窃取他人信息,就能给其定刑责,所以追究的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实际上,陆海丰还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的行为。

 

窃听器的售卖江湖

 

卖窃听窃照器材,可能构成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既然有使用窃听窃拍器材的案件,被告人自然就有渠道获得这些器材。

例如,在陆海丰案件中其曾提及,在阳江偷拍“目标”所使用的“眼镜摄像机”和“望远仪”,是他在广州某电脑城和安防城分别用450元和750元购买的。殊不知,生产和销售这些窃听、窃照器材,也可能会构成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这是一个听起来很新鲜的刑法罪名,上周,天河检察院公布,今年以来共办理涉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案件8件8人,其中3人已获刑。

被告中多数是在电脑城和安防城的档主,他们以微薄的利润销售窃听、窃照器材,且多数人称,自己并不知道销售这些器材会犯法。

那么,什么样的窃听、窃照器材会被判定为间谍专用器材?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使用这些器材也违法吗?

 

上半年抓了一批卖窃听器的

 

“以前很多档口都有卖的,现在谁还敢卖?”多个安防城的档主近日对南都记者表示。

李明(化名)的档口以前就有窃听器和偷拍器卖,“打火机、车钥匙、遥控器、耳机、手表、眼镜、时钟、钢笔、U盘、插座,什么样的都有。”李明所说的是窃听窃照设备的外观。针孔摄像头或者录音器往往隐藏其间,其实从技术角度来说,这些窃听、窃照器材非常容易制作。

经常光顾电脑城和安防城的郑先生说,以前这些窃听窃照设备就摆在档口里,由于档口主要是做手机、电脑等其他生意,卖窃听窃照设备只能算“添头”,加上这类东西始终不那么光明正大,所以每个档口往往只摆几个。虽然不明目张胆地贴上标签,但顾客一看就知道是什么东西,稍谨慎点的档主就把货放在别处,顾客有诚心要买时,才去仓库拿现货来看。“便宜的几十块,贵的上百块”,郑先生说。

但如今,到电脑城或安防城询问是否有窃听窃照器材,换来的常常是档主异样的眼神,态度好点的档主会告诉你,上半年抓了一批卖这些器材的,现在无人敢卖,至少不敢卖给生人。

南都记者在某安防城的门口看到悬挂的横幅,写着“坚决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不知道卖窃听器违法”

 

档主所说的“上半年抓了一批”,是指公安机关在春节后的专项行动,抓了违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的经营者。

今年5月1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布的《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正式实施。在这样的风口浪尖,售卖这些器材的档主当然会收敛许多。

“何况利润还那么低。”几名档主表示,本想赚点小钱,到头来坐牢就不划算了。今年以来,天河检察院受理了8件8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器材的案件,其中,有3人因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已被判刑的37岁湖北女子秦某在庭审时称,自己每卖一个类似设备,只能赚取10到20元。

秦某的情况是有代表性的,目前正处于被起诉阶段的档主方某说,他以20至35元不等的价格从网上或者“上家”进货,再以30到8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每月大约卖10个,赚200元左右。

既然利润微薄,为何铤而走险?秦某的回答依然能代表部分档主,“不知道这些器材是不能卖的”。

据这些被提起公诉或已被判刑的档主称,他们中绝大多数不是专门售卖这些器材的,只是看见其它档口在卖,就顺带销售,并不知道后果如此严重。

 

什么样的窃听器,算间谍器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否可等同于间谍专用器材?

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属于专用间谍器材。

天河检察院检察官丁春华介绍,实际办案过程中,一般要判断这些器材是否符合“暗藏式”,也就是说,是否“伪装”成其它物体,让人看不出有录音或拍照功能。但最终的判定,应由国家安全部门下属的鉴定机构来做出。

此外,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也可能触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前提是非法使用且造成严重后果。

采写:南都记者 张钊 通讯员 天检宣

 

来源:南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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