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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环保行政案,为何一审在天津法院,二审在北京法院?

2018-12-11 13:08 编辑:TF010 来源:北京晚报

天津市某涂料有限公司因为排废气,被天津市环保部门罚款四万元,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罚款减两万元。一审被驳回后,该公司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上诉。今天上午,当事人在天津,法院北京,北京四中院远程视频二审开庭,并当庭作出终审宣判。

一审在天津,二审在北京,这是为何?据悉,自2017年10月26日起,北京四中院集中管辖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案件,今天的案件为首例。

企业排污被罚四万元 起诉要求减两万元

今天上午四中院的第14法庭,开庭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席都无人落座。而在法庭的两侧,三个屏幕显示着,双方当事人在天津参加庭审。“这是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书记员解释了该案远程视频开庭的原因。

2017年8月29日,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对天津市某涂料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现场检查中该公司实施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行为进行处罚,罚款四万元。

该涂料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四万元变更为罚款二万元。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涂料公司的诉讼请求。涂料公司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罚款四万元在法定幅度内 二审维持原判上

今天的庭审,主要围绕着处罚决定是否合理这一焦点问题展开。

“我们已经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停产,没有进行任何生产经营。天津北辰区环保局对与其存在同样违法事实的相邻企业作出处罚二万元的决定,对我们公司却处罚四万元,被诉行政处罚显失公平。”上诉人在今天庭审中说,“那个企业规模比我们大很多,为何要罚我们四万元。”

针对涂料公司的说法,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称,涂料公司虽与其相邻企业的是同类违法行为,但其生产规模大于其他企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影响也较其他企业大。“我们对涂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涂料公司存在拒不开门、拖延执法情形。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提出查看生产电表、记录用电等要求,涂料公司拒绝配合。其他同类企业均不存在该情形。”

休庭15分钟后,本案二审宣判。北京四中院认为,根据天津市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涂料公司的污染环境行为可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环保部门对涂料公司的4万元罚款,仅比最低罚款高两万元,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没有明显不当。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涂料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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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案件一审在天津法院,二审却来到了北京法院?据记者了解,这一变化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的通知》。

根据这一通知的精神,北京四中院自2017年10月26日起集中管辖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案件,本案是北京四中院审理的首例天津市环境保护行政二审案件。

 

 

来源:北京晚报 张宇 文并摄

编辑:付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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