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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曾祺作品《受戒》遭侵权 文著协首例文字作品维权诉讼一审胜诉

2018-12-19 17:43 编辑:TF015 来源:北京晚报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诉汪曾祺作品《受戒》遭侵权,一审胜诉。北京海淀法院认定侵权,判决《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由学术期刊公司赔偿文著协经济损失1万元,同方知网公司对其中的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连带赔偿文著协合理开支1万元。据悉,这是文著协提起的首例文字作品维权诉讼。

文著协诉称,中国当代著名作家汪曾祺系作品《受戒》的作者,其去世后,作品著作权由其三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继承。文著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著作权人授权,可以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事宜进行维权诉讼。

而文著协发现,二被告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北京文学》、《文学界》、《芳草》、《朔方》、《雪莲》、《阅读》、《天涯》、《可乐》、《名作欣赏》九种期刊、杂志中刊载的作品《受戒》,在中国知网及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平台上向公众提供,并通过付费下载的方式,获取非法收益,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学术期刊公司对此辩称,其通过中国知网发布的涉案作品,处于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期内,属于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期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6年12月废止了关于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案应继续适用该条司法解释。

另一被告同方知网公司则辩称,其仅为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提供技术支持,不参与中国知网网站和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的运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知网收费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不属于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网站转载、摘编行为,这与著作权法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直接冲突和影响,无法适用该条规定予以抗辩。学术期刊公司未经涉案作品权利人或文著协的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国知网中提供九本期刊中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于二被告分工合作,通过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共同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亦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认为二被告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此案是文著协提起的首例文字作品维权诉讼,,对于互联网环境下完善文字作品的合法传播与交易模式、保障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交易中经济利益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林靖、张筠曼

流程编辑:TF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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