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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送医后死亡,19名同席者被判担责10%

2018-12-27 11:53 编辑:TF010 来源:北京晚报

李某在与19名同事聚餐时,因饮酒过量被送往医院,由于没有及时洗胃,李某因酒精中毒死亡。李某家属将19名同事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13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陪同李某前往医院的11人负有较轻微的责任,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19名被告对李某的大量饮酒行为没有尽到提醒、劝阻义务,对李某的醉酒后果存在一定过错,但已及时送医,对就医过程不应担责,故二审改判同饮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同事聚餐饮酒过量死亡 19名同席人均担责

为庆祝2016年元旦,北京一五星级酒店的19名后厨同事一起聚餐。席间李某和徐某醉酒昏迷,两人被柴某等人送往医院。但李某二人在医院仅接受了输液保守治疗,医院病例称“送医人拒绝洗胃”。第二天,徐某出院,李某却被转至重症监护室抢救,17天后因急性酒精中毒不治身亡。

李某家属认为同席者延误救治时间,且拒绝医院为李某洗胃治疗,导致李某死亡,故将19名同席者全部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13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19名被告曾对李某劝酒,并已及时将李某送医,已尽到了注意义务。但根据司法鉴定结论,饮酒与拒绝洗胃与李某死亡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告作出“拒绝洗胃”决定的可能,故酌定陪同李某前往医院的11名被告负有较轻微的责任,一审判决柴某等11人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各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相对比较熟悉的同事,在李某饮用大量高度白酒时,19名被告没有尽到提醒、劝阻义务,对李某的醉酒后果存在一定过错。但在醉酒后19名同事及时将李某送医,已尽到了送医救助义务。

由于洗胃是特殊的诊疗方案,应当征得患者本人或近亲属的同意,或在紧急情况下由医生决定实施。作为陪同同事,决定诊疗方案不属于其法定义务,无论其是否作出过“拒绝洗胃”的意思表示,均不应认定其违反注意义务而承担责任。

综合全案证据,三中院二审改判19名被告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14.4万余元。

法官:裁判要纠正陋习 不干涉正常社交

“聚会饮酒是人们的正常交往,为什么司法要介入,进行裁判?”三中院民四庭庭长宋毅表示,司法裁判的功能除了解决纠纷外,还要为社会提供价值选择,促进社会良性秩序的建立,“要纠正劝酒、强迫饮酒的陋习,而不是干涉正常的社交”。

正常情况下,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饮酒者本人应当对饮酒的后果责任自负。但同时,同饮者对彼此的人身安全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席间劝酒不应超出合理限度,而出现醉酒情况后,同饮者应当扶助、照顾醉酒者,视情况将其送至家中交由家人照看或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当然,注意义务的范围也并非是无限的。宋毅表示,一般应当以一般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与行为能力为限,结合案件的情况综合确定。

“细节往往是法官对饮酒者责任界定的重要因素。”三中院民四庭副庭长李春香表示,由于家属通常对席间情况并不知情,而同饮者又会为了规避责任而不如实陈述事发情况,加上人的记忆偏差,这对法院查清事实增加了难度。

在李某一案中,席间李某饮用的主要是高度白酒和啤酒,但19名同事并未尽到提醒、劝阻的注意义务,因此存在一定过错。李春香表示,这是由于同席者的同事关系所确定,如果同席者是首次一起饮酒,则不应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刘苏雅

编辑:付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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