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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过期疫苗事件引发家长担忧,专家:纯粹是管理混乱

2019-01-11 09:22 编辑:TF010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看着自己的孩子打了过期疫苗,真的夜不能寐,哪怕这些疫苗是注射在我们父母身上,也比注射在孩子身上好受点。”新年伊始,江苏淮安市金湖县过期疫苗事件持续发酵,牵动人心。

资料图 新华社

据官方消息显示,截止到1月9日下午4点,金湖县全县共计145名儿童接种了过期脊灰疫苗。事件发生后,3名相关部门责任人被免职,5名相关工作人员被立案调查,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已被介入调查处理。

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此次事件最早发酵于1月7日,一名家长在带孩子接种脊灰疫苗时发现该疫苗已经过期。随后,越来越多的家长查询后发现,自家孩子接种的疫苗实为过期产品。目前,官方通报中仅提到脊灰疫苗,但一些家长称,通过查询得知,自家孩子早前接种的卡介苗疫苗、水痘疫苗等也有过期。

疫苗专家陶黎纳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过期疫苗的接种与药企利润并无关联,此次事件纯粹是管理混乱的原因。陶黎纳还表示,就过期疫苗本身来说对健康其实没什么危害,有效期超过半年以内基本不用担心。

145名儿童接种过期脊灰疫苗

此次事件令人震惊的一点在于,疫苗过期竟是由家长率先发现的。

一位家长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1月7日,一位从事医疗行业的家长带孩子在当地黎城防保所接种疫苗时发现,所用疫苗为过期疫苗。而后将此事发布在金湖本地网络论坛,引发金湖本地人广泛关注。当地越来越多的家长随后查询了自家孩子的疫苗接种情况,得到了一个又一个令人失望又害怕的答案。

据了解,事件发生后,金湖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重大事件应急机制,连夜召开紧急会议,成立事件处置指挥部,开展调查处置。通过对接种儿童家长的逐一电话排查,截止到1月9日下午4点,确定全县共计145名儿童接种了过期脊灰疫苗。

经调查,该疫苗生产厂家为北京北生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批号为201612158,有效期为2018年12月11日。该批次疫苗系2017年5月9日由淮安市疾控中心配送至金湖县疾控中心,县疾控中心于2017年5月18日冷链配送至黎城卫生院,疫苗相关资料齐全。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7日,黎城卫生院已使用过期脊灰疫苗21支,剩余69支未使用。

此前,金湖县政府在情况通报中称,已对涉事批次疫苗全部封存,由县卫计委牵头对全县所有卫生医疗单位疫苗、药品、耗材等使用情况开展全域自查整改。邀请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相关专家来金湖,对涉事批次疫苗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县医院集团密切关注接种儿童情况,并对接种儿童进行医学观察与随诊。此外,县纪委、监委全面介入调查。

当地政府对外披露称,此次事件根本原因是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监管失灵。1月10日,金湖县官方通报称,县卫生计生委党委于1月8日晚研究决定:对责任单位黎城卫生院、县疾控中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疾控中心分管副主任杨万琴、疾控一科主持工作的副科长韩伟、黎城卫生院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刘志兵给予免职处理;对黎城卫生院疫苗管理员孙定兰,接种人员郭岳涧、杨士涛,县疾控中心疾控一科工作人员柏云霞、宋爱佳给予立案调查;其他相关责任人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处理。

“从来没觉得电视上疫苗事件离自己很近,工作人员渎职、监管人员失职;但是处理了这些人又能怎样。”事件发生后,有家长担忧地表示。

更多已接种疫苗被指过期

多位家长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并非只有官方通报的脊灰疫苗为过期产品。一些家长在查询后发现,包括早前接种的卡介苗疫苗、水痘疫苗等均有过期情况。

金湖的吴女士对本报记者表示:“我们孩子2017年8月15日打的水痘疫苗,查询后发现该疫苗2016年12月25日已经过期。而且他现在就承认脊灰疫苗过期,水痘疫苗过期他们现在只登记,没有给出一个处理的方式。”

尽管截至目前其孩子并未因为接种过期水痘疫苗产生不良反应,但吴女士对本报记者表示:“谁能保证不会对孩子产生危害,而且这是自费的,现在是该补打、赔偿,还是安排体检都该有个说法。赔偿先不谈,首先得保证孩子健康问题”。

另一位家长夏女士也对《华夏时报》记者称,查询后发现自家孩子打的水痘疫苗其实已经过期一年。“我家孩子是2017年12月打的,之前4月份预约告诉我没有疫苗了, 12月去问说可以打了,还涨价了,但竟然给我打了过期一年的。”夏女士说。

据夏女士在当地防保所现场查询结果显示,其孩子2017年12月11日接种水痘疫苗,相关批号为201412108-2,生产企业为长春生物。然而,查询结果显示,该批次疫苗最后有效期为201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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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几种行为未来或从重追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昨天在其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长春长生生物公司的人用狂犬疫苗以及部分厂家生产的不合格“百白破”疫苗流向市场,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疫苗管理法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共同负责疫苗管理法起草的。内容包括总则、疫苗研制和上市许可、疫苗生产和批签发、上市后研究和管理、疫苗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补偿、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征求意见稿结合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的特点,对疫苗监管的特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突出疫苗的战略性、公益性;加强疫苗上市监管;实施更加严格的生产管理;强化疫苗上市后研究管理;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严惩重处违法行为。坚决落实“四个最严”,综合运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手段,强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相关主体责任。

在追溯体系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实行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国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整合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追溯信息,实现疫苗质量安全可追溯。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长期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法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等情况,并按标准提供追溯信息。

在批签发环节,征求意见稿提出,批签发机构在批签发过程中发现疫苗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启动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该企业相关产品或者所有产品不予批签发或者暂停批签发,同时责令企业整改。企业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和风险报告制度,按规定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报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如实记录工艺偏差、质量差异、生产过程中的故障和事故,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入每批次产品报送批签发的文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的,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的,受种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相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结近年来疫苗案件暴露的问题,对数据造假等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予以严惩。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强化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追究。参与、包庇、纵容疫苗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干扰阻碍责任调查,或者帮助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来源:综合华夏时报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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