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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行凶遭反杀:因求爱遭拒 最高检曾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

2019-01-19 10:54 编辑:TF019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26岁的黑龙江男子王磊带着甩棍、水果刀,深夜翻墙进入王晓(化名)的家中。大二女生王晓今年21岁,王磊是她的一名追求者。王磊进到院子后,与王晓及其父母王新元、赵印芝发生冲突。

资料图 王金辉 制图

据案件资料显示,冲突期间,王磊击伤王晓腹部、赵印芝手部,刺伤王新元胸、腹、腿、双臂等多处;王晓用菜刀刀背击打王磊背部,王新元用木棍、铁锹击打王磊,并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王磊倒地不动后,赵印芝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因颈部受伤严重,王磊死亡。

此案发于2018年7月11日晚11时许,河北保定涞源县乌龙沟乡邓庄村。

命案发生前,王磊反复追求王晓,被拒。此后,王磊多次到王晓的学校和家中进行纠缠,多次携带刀具、棍棒。王晓及其父母曾向学校及当地派出所反映情况、报警,当地派出所曾与王磊电话沟通,王磊未配合民警工作;“鉴于王磊思想极不稳定,易采取极端行为”,当地派出所曾出警抓捕王磊,未果。

案发后,王晓一家三口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王新元、赵印芝被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王晓被取保候审。涞源县检方认为,事发当晚,王晓家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一家三口合力杀死持刀闯入家中的王磊,实属无奈,该行为有正当防卫性质,赵印芝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涞源县警方未采纳该建议,认为王磊受伤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磊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磊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外,“赵印芝女儿已取保候审,若赵印芝变更强制措施脱离羁押,极易导致与其女串供,妨害侦查和诉讼。”

目前,该案尚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如果不和我谈恋爱,就让她一家不得安宁”

2018年寒假,刚念完大一第一个学期的王晓来到北京一家饭店打工,想趁着假期挣些钱补贴家用。她在包间做服务员,月薪3000多元。

王磊是她的同事,在饭店当传菜工。在饭店里,王晓和王磊“经常和另一名同事李明(化名)一起吃工作餐、聊天”,渐渐熟络起来。

假期结束后,王晓回到学校。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王磊时常在微信上对她嘘寒问暖,还送她衣服、礼物,“我都没有收。”王晓明白了王磊的心思,于是在微信上告诉王磊,“我有男朋友了。”

李明对红星新闻记者说,王磊同他说过“喜欢王晓”,但王晓从未答应过王磊的追求,“他们两个就是普通的朋友关系吧,走得近一些而已。”

王晓的母亲赵印芝也在那家饭店打工。王晓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8年4月29日,她去北京看望母亲,期间王磊约她在一处公园见了面,“说要把事情说清楚。一晚上拦着不让我走,直到第二天一早,我妈和她的同事找来。”王晓说,其母让她回涞源老家,没想到的是,王磊一路跟踪而至。

王晓说,2018年5月16日,王磊又跟踪她到了位于张家口市的大学校园里,继续进行纠缠。王晓一边打电话给父母,一边打电话向室友“求救”。王晓的一名室友回忆,几名室友赶到后,立刻把王晓拽到身边,在学校里,王磊没有过多的举动。

王晓父母当日赶到学校,把她接回了家。5月17日上午,王磊又跟到了王晓老家,涞源县乌龙沟乡邓庄村。赵印芝报警,称“王磊持刀闯入其家中”。民警赶到现场时,王磊已逃离,藏匿于附近的山上。民警电话联系王磊,但其拒绝到派出所接受处理。

5月19日,王晓父亲王新元报警,称王磊再次闯入家中“服毒自杀”。民警赶到后,王磊又已逃离。民警再次电话联系王磊,劝其不要做出极端行为,王磊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当日,民警安排王晓一家人到亲属家暂住。

乌龙沟派出所出具于5月20日的一份《情况说明》中称,经查,王磊因与王晓产生感情纠葛,到王晓家中要求见面,并随身携带5把水果刀和1根电棍,但并未使用凶器伤人。

该《情况说明》同时称,民警通过电话与王磊取得联系,劝他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感情问题,并告知其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尽快到派出所接受处理。王磊则表示,自己知道违法,但不会到派出所接受处理。随后,民警与王磊父亲取得联系,让其父尽快做儿子的思想工作。

《情况说明》中说,王磊行踪不定,藏匿于附近山上,拒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且思想不稳定,乌龙沟派出所“出动所有警力,对王磊实施抓捕未果”。

邓庄村党支部书记张军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王磊有三五次带刀出现在村里,不仅纠缠王晓一家人,也给全村人造成了严重的困扰,“吓得村民们晚上都不敢出门了。”

红星新闻获取的一份案件资料中,王磊曾说过,“如果王晓不和我谈恋爱,就让她一家不得安宁。”

持刀入室行凶 遭一家三口合力反杀

相关案件资料显示,2018年以来,王磊欲与王晓谈恋爱被拒后,多次到王晓学校和家中进行纠缠。王晓及其父母王新元、赵印芝,为防止王磊对其家人造成伤害,在院子里外安装了监控,借来一条大狗护院,不定期更换睡觉房间,并在卧室内放置了铁锹、菜刀、木棍等。

根据王新元、赵印芝向公安机关的供述,王磊曾说“要纠缠王晓20年”;有一次,对王磊的骚扰忍无可忍时,赵印芝还对王磊下跪,求他放过还在上大学的女儿。

前述邓庄村党支部书记张军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由于王磊的不断骚扰和威胁,王晓一家人不敢在家居住,但是投亲靠友也没有人敢收留。

根据王晓及其父母向公安机关的供述,2018年7月11日晚11时许,王磊手持甩棍、水果刀,翻墙进入王晓家,在院子里被王晓一家发现。双方随后发生强烈的肢体冲突。冲突期间,王磊使用甩棍、水果刀伤人,导致王晓腹部、赵印芝手部、王新元胸腹部腿部及双臂受伤。

相关案件资料称,王磊用凶器打伤了王晓一家三口,王新元被刺三刀,王晓身中一刀,赵印芝头部中了一棍。

冲突中,王晓家人拿出了此前准备的防范器具。王晓用家中菜刀的菜刀背,击打王磊背部;王新元使用木棍、铁锹击打王磊,并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王磊倒地不动后,赵印芝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

王磊颈部受伤严重死亡。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磊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邓庄村委会在全体村民的要求下,向涞源县检察院出具一份《证明》,称“王新元自身残疾,家庭困难,在我村人缘极好,从未与人发生过口角,是位老实守法人员;王晓、赵印芝在本案件中受到伤害”,请求司法机关对王晓一家从轻处理。

王新元在供述中称,当时自己必须保护好母女俩,虽然自己身有残疾,但当时意志强烈,“如果不拿出百分之百的力量,一家人就都没有了。”

王晓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事发情形,“因为王磊来得突然,父亲仓促之下来不及穿衣服,只穿着裤衩、拖鞋进行防卫。”

张军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后王晓给其打电话说“我父亲把王磊捅了,不知道是死是活”,他迅速赶到王晓家,在门外,看到大量警员已经封锁现场。“事情发生在深夜,其他村民们都没有看到或准确地听到发生了什么事。”张军说。

2019年1月17日,王磊父亲王晶伟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王晓一家三口“残忍地杀害了我儿子,法律自有公允”。王晶伟说,“杀人偿命,他(王磊)是我的独苗。”

“有正当防卫性质” 检方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据案件资料显示,2018年7月12日,赵印芝、王晓被刑事拘留;7月15日,王新元被刑事拘留。8月18日,王新元、赵印芝被批准逮捕,分别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和保定市看守所。王晓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为了保护女儿,打斗中赵印芝和王新元在受伤的情况下将王磊打死。王晓一家长期遭受不法侵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影响,精神高度紧张,王晓不能正常到学校上课学习,一家人不能正常生产生活。”涞源县检方认为,事发当晚,王晓一家三口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用其他方法不足以阻止生命安全受到的危险。

检方认为,赵印芝、王新元为保护一家三口人的生命安全杀死王磊,实属无奈,“其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性质。”

为此,检方向涞源县公安局发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称“赵印芝是地道、本分的农村家庭妇女,无违法犯罪前科,因长期遭受家庭压力,精神恍惚,状态不佳,对赵印芝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建议涞源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涞源县公安局未采纳检方的建议,称“我局将赵印芝移送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了严格审查,最终批准逮捕”,执行逮捕后案件的调查情况,也不能证实赵印芝不必要羁押。

涞源县公安局认为,王磊受伤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磊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磊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另案发时其手段较为残忍,不计后果,这说明赵印芝长期受到受害人滋扰、心中存满仇恨,家庭突遭变故,是否会心生报复社会之心无法排除,因此无法保证其脱离羁押后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赵印芝女儿已取保候审,若赵印芝变更强制措施脱离羁押,极易导致与其女串供,妨害侦查和诉讼。”涞源县公安局称。

涞源县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新元、赵印芝、王晓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10月17日,涞源县公安局将此案移交审查起诉。

王新元的辩护律师、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在本案中,被害人王磊多次对王晓进行骚扰,其范围从王晓的学校至其家中,王晓及其一家的正常生活秩序均被打破,相关内容均有多次报警、学校值班室等证实;案发当晚,王磊携带刀具、甩棍,强行翻入王晓家中,对一家三口进行击打、捅刺。

“王磊之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故意伤害或杀人罪,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王家三人均有权利进行防卫行为。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完全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受防卫限度的要求。”殷清利表示,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机关,应当对王家三人立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赵印芝的辩护律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鹏亦表示,在阅卷完毕后,会向办案机关提交《不起诉决定申请书》、《无羁押必要的审查申请书》。

延伸阅读: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 于海明案入选指导性案例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4件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

这4件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近年来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民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此次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旨在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孙谦说,正当防卫分为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陈某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一般防卫问题。在一般防卫中,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故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针对防卫过当问题,对于尚未危及人身安全的,比如熟人、亲属之间发生的非法侵入住宅、一定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特殊防卫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孙谦还表示,这批案例也体现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特色,分别从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二审检察四个方面,体现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和成效。(完)

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严苛要求正当防卫的“度”如何把握?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指出,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还要在认定防卫性质时仔细分辨。

对于正当防卫的“度”在实践中如何把握,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提到了三点。

一是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一方面,对法与不法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二是在一般防卫中,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若防卫措施的强度与侵害的程度相差悬殊,则成立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这次发布的朱凤山案和此前社会关注的于欢案,防卫过当的问题比较明显,这两个案件都是为了制止一般侵害,而持刀捅刺侵害人要害部位,最终造成了侵害人重伤、死亡的重大损害,就防卫与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结果等因素的比较来看,既不必要也相差悬殊,因而成立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是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侵害行为,以及亲属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在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对于仗势欺人、借离婚退婚等日常矛盾寻衅报复的,对防卫人的防卫权要依法保护,也要敢于认定;对于互有过错,由一般性争执升级演变为不法侵害的,应当查明细节,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审慎作出认定。

 

来源:综合红星新闻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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