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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法院:“职业索赔”占9成以上,与一般消费者诉讼有何不同?

2019-03-14 11:03 编辑:TF010 来源:北京晚报

今天上午(3月14日),房山法院召开涉一般商品买卖消费者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记者在会上获悉,2018年房山法院共受理涉一般商品买卖消费者案件534件,从争讼主体来看,涉及“职业索赔”案件数量为502件,占九成以上。 据通报,从案件类型来看,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为455件,占到受理总数的85.2%;涉食品药品保健品案件数量为401件,占到受理总数的75.1%。 从结案方式来看,判决案件110件,调解及和解撤诉结案416件。

王金辉 制图

从争讼主体来看,涉及“职业索赔”案件数量为502件。案件被告均为本辖区大型商场、超市商店,以及网络交易平台和电商。 从消费者起诉事实及理由来看,以包装及说明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起诉的案件数量为489件,以经营者欺诈及虚假宣传为由起诉的案件数量为143件,要求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案件数量为534件。

据房山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沈光介绍,近年来,“职业索赔”案件数量增多。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何为‘消费者’和‘职业索赔人’进行法律上的明确界定。”沈光说,“但是职业索赔人”与一般消费者不同,其根本目的不在于维护权益,而是在于运用惩罚性赔偿规则谋取利益,“他们是逐利的。” 沈光说,针对职业索赔案件,法官会严格依法办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来审理。“我们不会因为当事人是职业索赔人就会区别对待,而是严格审查其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法律的规定我们不做夸大化的理解和解释,严格适用法律规定。”

 

 

来源:北京晚报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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