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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通过2020年施行,准入后他们将享受国民待遇

2019-03-15 13:15 编辑:TF017 来源:北京晚报

今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这部法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外商投资法》相比草案共修改了八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在履职中依法保护知晓的商业秘密、外商投资企业应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等内容被写入法律。

代替了“外资三法”的《外商投资法》,是关于外商投资新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制度框架和规则,构建了新时代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后,根据内外资一致的原因,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将不仅享有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准入后也能享受国民待遇。

资料图 新华社供图 摄:谭进

修改1

代表意见:有些代表提出,政府采购的范围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草案第十六条仅规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是否包括服务,不够明确,建议研究修改。

法律修改: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修改2

代表意见:有些代表建议,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法律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修改3

代表意见: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有些代表建议,上述条款进一步予以完善,强化责任追究。

法律修改: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4

代表意见:有些代表提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保护,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法律修改:增加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同时,在法律责任章节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5

代表意见:有些代表提出,涉外商会、协会都是由外商投资企业组成,草案第二十六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的表述不够准确,建议研究修改。

法律修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修改6

代表意见:有些代表提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律,既规范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还规范企业的行为。草案中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够全面,建议补充完善。

法律修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修改7

代表意见:有的代表建议,在相关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法律修改:在“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的条文中增加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

修改8

代表意见:关于第四十一条,有些代表提出,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应当对相关工作作出妥善安排,避免对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建议参照以往做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外商投资企业过渡的具体实施办法。

法律修改: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赵莹莹

流程编辑:T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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