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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捞出水的文物应及时上交政府,严禁对水下文物进行商业性打捞

2019-03-19 16:08 编辑:TF021 来源:北京日报

说起水下考古,一些“盗墓迷”也许会想起《盗墓笔记》中精彩的“海底墓葬”篇章,但这毕竟是盗墓行为。19日,《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明确禁止对水下文物进行商业性打捞,正确做法是“报告政府”。

文物集中水域可划为水下文物保护区

《草案》首先明确了水下文物的定义: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包括: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前两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统一规划重要的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发掘,并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打捞出水的文物应及时上交政府

《草案》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严禁盗捞、哄抢、私分、藏匿、倒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行为。严禁对水下文物进行商业性打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以及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采砂、排污、倾废等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上述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保证水下文物的安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疑似水下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有可能影响水下文物安全的活动,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地方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已经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地地方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行政部门接到发现水下文物的报告后,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文物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采取措施保护水下文物,如有必要,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在水下文物所在水域开展巡查。

可设立水下考古遗址公园

对于水下考古工作,《草案》提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或者发掘活动,应当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任何单位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或者发掘活动,应当取得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并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或者发掘活动,应当采取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

此外,任何单位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或者发掘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遵守水下考古、潜水、航行等规程,确保人员和水下文物的安全;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受损害;保护水面、水下的一切设施。

在有可能遗存水下文物的水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建设工程中发现水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保护现场,报告所在地地方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并配合制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对于出水文物保护利用,《草案》提出,打捞出水或者考古发掘出水的文物,应当由所在地地方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及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有效利用、统筹兼顾的原则,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出水文物。经依法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水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另外,在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依托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水下文物保护区,设立水下考古遗址公园。

《草案》还对水下文物执法、相关奖惩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高健

流程编辑:TF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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