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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也会惹上官司!销售主管到竞争公司上班,法院判其赔偿老东家

2019-04-09 14:08 编辑:TF017 来源:北京晚报

一家医疗用品公司的销售主管王女士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王女士不得到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公司工作。王女士辞职后,公司发现,她跳槽到了一家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于是将王女士起诉,索要竞业限制补偿金。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认定王女士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判决其赔偿老东家5万元。二审法院也维持了该判决。

王金辉 制图

王女士三年前入职一家医疗用品公司做销售工作,劳动合同一签就是三年。考虑到王女士在工作中会参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行业研究和项目开发、投资工作,接触到公司各种商业秘密,公司还与其签订了《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要求王女士予以保密。入职一年半以后,公司又和王女士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女士在任职期间、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为其提供服务,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

根据协议约定,王女士离职后,公司还会按照王女士服务最后期限年度平均工资的30%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如果王女士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一个月,王女士就辞职了。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每个月给王女士2000余元的补偿金,直到公司发现,王女士拿着补偿金,却跳槽到了另一家有竞争关系的医疗公司。公司随后停发补偿金,并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在法庭上,公司提交了一些证据,比如那家竞争公司组织员工团建,王女士赫然在列。公司向竞争公司的住所地给王女士发快递,也被正常签收。

虽然王女士对公司提交的这些证据不予认可,也不承认自己入职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但法院查明,竞争公司确实在给王女士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院认为,王女士与原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王女士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王女士入职到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院考虑竞业限制补偿金是针对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劳动自由权、生存权的一种补偿,目的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权益与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与生存权的冲突,不宜过高,最终综合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王女士的工资标准和违约情节等因素,判决王女士向老东家支付5万元违约金。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孙莹

流程编辑:T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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